廈門個人醫社保怎麼查詢賬戶明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廈門的個人醫保可以在網上查詢嗎?具體的查詢地址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廈門個人社保查詢地址,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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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醫保政策將有三項調整

  變化1: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籌資標準

  從2017社保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年6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470元調整為500元,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30元調整為150元。

  變化2:擴大健康賬戶的使用範圍

  從2017社保年度起,參保人員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賬戶資金,用於繳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醫療共濟網”的家庭成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抵付退休時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補繳費用。

  變化3:提高外來從業人員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2017年1月1日起,廈門將提高外來從業人員門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限額:連續參保不滿6個月的,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門診醫療費最高限額從原來的200元調整至400元;滿6個月不滿2年的,從400元調整至800元;滿2年以上的,從1000元調整至2000元。

  廈門平均工資上調

  從廈門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獲悉,當地提高了2017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水平,以保障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能夠公平地享有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

  據悉,本次定期待遇水平的提高,是根據廈門2016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5768元***的增長所進行的適時調整,待遇專案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物件是2017年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於2018年以前被鑑定為一級至六級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廈門社保繳費基數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廈門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我市相關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的通知》***廈府〔2016〕237號***等相關規定,現將我市職工及靈活就業、失業個人2017繳費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和年度申報辦法通告如下:

  一、費基費率

  ***一***基本養老保險

  1.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

  ***1***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可選擇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由業主本人全額繳納;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僱工,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業主繳納12%、僱工本人繳納8%。

  ***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4***農場職工和漁業企業的漁民,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5***從農場和漁業企業分流尚未就業的個人,可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或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全額繳納。

  ***6***按照《廈門市被徵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一次性繳費的被徵地人員,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資”為月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繳納。

  ***7***參加我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按28%的繳費比例計繳,單位繳20%、個人繳8%;職業年金按1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8%、個人繳4%。

  2.外來員工

  ***1***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14%,個人繳納8%。

  ***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減負政策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執行部分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廈府〔2016〕386號***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交部分的費率由14%調整為12%,執行至2017年12月。

  ***二***基本醫療保險

  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

  ***1***本市戶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2***本市個體工商戶業主,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僱工,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僱主繳納8%、個人繳納2%。

  ***3***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2.外來員工

  ***1***外來員工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6%的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4%,個人繳納2%。

  ***2***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減負政策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廈府[2016]7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第二批減輕企業負擔政策的通知》***廈府[2016]16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長基本醫療保險費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廈府[2017]16號***,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6%,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3%,執行期限均至2017年12月。

  ***三***失業保險

  1.本市戶籍職工以及在廈的鐵路系統員工,以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繳費比例計繳,其中單位繳納1.5%、個人繳納0.5%。

  2.外來員工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5%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戶籍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靈活就業人員中的再就業困難補貼物件可選擇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比例由本人繳納。

  4.減負政策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部分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廈府〔2016〕163號***規定,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按1%執行至2017年12月。

  ***四***工傷保險

  1.本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以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2.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2%的繳費比例由單位繳納。

  3.按建築工程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企業,依《建築、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廈府〔2005〕356號***、《關於調整建築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用途問題的批覆》***廈府〔2008〕248號***以及《關於交通基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及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廈勞社〔2009〕283號***的規定繳費。

  4.減負政策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部分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廈府〔2016〕163號***規定,除建築工程專案團體工傷保險外,其他工傷保險在現行基礎上減半執行至2017年12月。

  ***五***生育保險

  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15]163號***,用人單位按其月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員工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原郵電、電力行業實行工傷保險行業統籌除外***和生育保險按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標準繳納。

  2.養老、醫療以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若2016年月平均工資低於2016年度“社平工資”6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2016年度“社平工資”30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部分企業扶持政策的通知》***廈府〔2016〕163號***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不含政策規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基數的下限與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至2017年12月

  3.參加失業保險的本市戶籍職工和按本市戶籍職工標準繳費的外來管理技術人員,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所有職工,應以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4.在我市就業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可依據《社會保險法》及《關於在廈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納入社會保險統籌範圍的通知》***廈勞社〔2005〕260號***規定,按外來員工或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技術人員的繳費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以上各險種繳費基數、比例、繳費標準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資口徑如有調整,以政府公佈的政策檔案為準。

  二、申報時間

  2017年5月10日至6月25日。

  三、申報要求

  ***一***在職人員年度申報

  1.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稅部門申報參保職工2017社保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年度申報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如無特殊變動,申報的繳費基數保持不變。

  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財政統發人員由廈門市財政支付中心工資統發部門統一辦理新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其他人員的新年度繳費基數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3.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稅部門申報社保費繳費基數。申報方式為:

  ***1***網上申報:參保單位可直接通過廈門市地稅局對外網站進行年度繳費基數申報***網址:

  ***2***上門申報:參保單位直接填<<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年度申報表>>,向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4.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間內單位新增人員如無基數變化的,可不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自動以單位增員申報的工資作為2017社保年度的社保繳費基數。

  5.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應申報職工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在廈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不按規定為應申報職工辦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機關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以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系統提供的工資資料確認。

  6.用人單位應將申報的繳費工資告知職工個人並簽字確認,由用人單位存檔備查。

  ***二***退休人員年度申報

  1.由市社保機構全額發放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無須年度申報。

  2.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及納入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須向所屬地稅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市地稅局對外網站申報退休人員2016年度月平均退休養老金。

  3.不按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年度申報的,仍按原養老金或退休金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劃撥基數。

  4.原享受我市事業單位待遇並由單位補差的退休人員,除申報我市社保機構發放的月養老金外,還應申報事業單位發放的月補差養老金。

  ***三***獨立個人參保年度申報

  1.獨立個人年度申報採用不變不報的原則,即獨立個人繳費檔次不變更的,不須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按原繳費檔次作為個人2017社保年度的繳費檔次。

  2.獨立個人辦理年度申報的,以年度申報的繳費檔次確定2017參保年度各參保險種的繳費檔次。

  ***四***資訊變更辦理

  為實現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準確送達,單位和個人地址和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地稅部門或通過市地稅局對外網站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特此通告。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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