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查詢
養老保險和政府行為是當前兩個熱點問題,論文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行為的理性及其調整軌道,旨在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個新的視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江西贛州落實養老保險政策
一、加強社保費徵繳管理,加大社保費清繳力度。
按照《關於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建立清欠目標責任制,結合貫徹《徵繳條例》,全面清理欠費。對長期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逐戶稽核,建立專門的欠費記錄,並進行動態跟蹤,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清欠。對有資金能力但未完成補繳任務的單位,責令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對兼併、破產等企業的欠費問題,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無法完全清償欠費的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勞動保障部門稽核,財政部門複核,報政府批准後妥善處理。
二、落實養老保險政策,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辦法,落實養老保險政策,努力從現收現付轉為部分積累,實現籌資模式的轉型,建立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加大市財政對養老金的支援力度,制定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的撥付辦法,建立和完善與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相匹配的資金支援和政策扶持長效機制,保障財政補助資金按時足額到位,逐步做實個人賬戶,避免長期空賬執行。
三、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提高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保、民政部門切實加強與企業、鄉鎮、居委會的溝通協調,隨時跟進,進行深入的檢查和調查,摸清享受待遇物件,嚴把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確保社會保障資金髮揮真正的效益。
四、加強社保資金監管,努力實現保值和增值。
按照《社會保險法》中提出的“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的要求,加強社保資金監管,用足社保資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財政、社保經辦機構加強監督,積極與金融機構溝通協商,及時將活期存款和到期的存款轉存定期,並爭取按照優惠利率計息,增加基金利息收入。
五、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確保基金安全與完整。
人社、民政、衛生等部門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管理。嚴格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填制和取得憑證,及時準確地傳遞憑證及有關資料,及時報帳,定期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帳證相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資料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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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個人補交新政策
一、養老保險個人補交範圍
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二、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1、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2、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三、養老保險個人一次性補齊可按月領養老金
1、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2、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準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
3、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週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
四、超齡人員一次性補繳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週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準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最多減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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