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掛失流程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希望你們喜歡!
銀行
1、向開票行書面掛失
所需材料:
***1***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提供,一式兩份***
***2***提供最後持票人或最後背書人營業執照、組織部機構程式碼證、法人身份證明的影印件並加蓋公章
***3***法人授權書
***4***經辦人身份證
2、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準備材料:
***1***公示催告申請書***法院標準版本***。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申請人為個人,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如申請人為企業: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公司組織機構程式碼正副本原件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法院無標準版本***及身份證影印件。
***3***持票證明檔案:出票人出具的票據支付證明,上家公司出具的票據轉讓證明。
***4***法院授權委託書。***法院標準版本***
以上資料準備好後,去開票行當地法院辦理
***5***支付受理費用和公告費,到指定櫃檯開具發票。
***6***法院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要求填寫《除權判決書》***日期空白不填***,加蓋公章即可。公告期結束後,法院會將《除權判決書》郵寄給申請人。
***7***將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影印一份給到開票行,通知開票行此票已掛失。
***8***在收到《除權判決書》後,將《除權判決書》影印件和公司賬戶資訊郵寄或親自送到開票行,開票行將票面金額轉入公司賬戶。
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催告期滿,法院會做一個除權判決,你憑這個判決,在匯票到期日向出票銀行要錢。
承兌匯票風險防範
風險防範措施:根據“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嚴格按規定審查承兌或者貼現申請人的資格、資信與經營狀況。並且按規定對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收取合理的保證金,落實相應的擔保措施。
會計簽發時,嚴格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所需資料的完整性,如果要求承兌申請人提供承兌申請書、審批書與購銷合同等。臨櫃複審時,認真稽核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嚴格審查匯票的真實性、可靠性。包含匯票記載的要素是否合法、規範,背書是否連續,憑證、壓數、印模是否真實可靠,和匯票相關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等。
強化銀行內部管理,嚴格執行信貸、會計、計財三部門會審、主管行長審批制度。做好宣傳培訓,增強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對企業也要做好票據的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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