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怎麼轉移
職工的保險政策是怎麼做轉移的呢?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有什麼方法嗎?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人社部明確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
來源:搜狐新聞
昨天,人社部印發通知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規定今後職工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需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重複領取養老金者只能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據介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存在困難。人社部這次明確,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資訊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資訊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係。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怎麼做
已對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以確保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辦理程式: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稽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絡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資訊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資訊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資訊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資訊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2***將轉移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資訊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資訊;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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