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應怎麼賠償
導語: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臨時工也需要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臨時工工傷賠償標準: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於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國務院釋出《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規定》中,明確“臨時工”係指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崗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於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後,全面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佈《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物件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個人勞動合同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