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規章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需要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範本一

  一、目的

  為了提高效率,保證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加班規定

  1、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被指定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

  2、員工核報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時間為前提的,依據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報標準。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工作率,對加班嚴格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優先安排調休,確認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用。

  3、時間原則。加班兩個小時以上算加班,同時工資按半個工作日計算;四小時以上均按一個工作日計算。

  4、工資原則。加班費用為平時工資的兩倍。

  五、加班申報程式

  1、各部門員工,經部門安排加班的,由員工填寫《加班申報表》,並按照加班申報程式予以申報。

  2、員工在加班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應進行打卡考勤。加班時間如未及時打卡,應於次日到部門負責人處填寫未打卡證明,並請負責人簽字。

  3、對於每日加班情況,相關管理人員有權對加班情況進行檢查。

  六、不予批覆的加班

  1、因本人或部門正常工作任務沒有完成而自願加班的。

  2、未按要求填寫《加班申報單》的。

  3、加班時未打卡,也未填寫未打卡證明的。

  七、附則

  1、《加班申報單》作為附件,與本制度配合使用。

  2、本制度自頒佈日起執行,由行政部管理,各部門協助執行。

  範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加班補貼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釋出,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佈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範本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普通員工加班。

  第三條本規定不適用於公司中高階職員,其額外工時工作視作應盡義務。

  第三章加班原則第四條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

  第五條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第六條加班時間限制:

  1.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

  第七條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第四章加班程式

  第八條凡需加班者,均須填寫加班記錄表申請加班,經有關主管批准後方能加班。

  第九條加班完畢後填寫加班記錄情況,經有關主管驗審後送人事部留存。

  第十條每月人事部統計加班情況,在員工工資中支付加班費。

  第五章加班費用計算

  第十一條平日加班。平時加班為平時工資的1.5倍。個人月工資加班工資=×1.5倍×加班時間22天×8小時

  第十二條雙休日加班。雙休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2倍。個人月工資加班工資=×2倍×加班時間22天×8小時

  第十三條法定節日加班。法定節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3倍。個人月工資加班工資=×2倍×加班時間22天×8小時

  第十四條超過加班定額***每月36小時***部分,不支付加班費。值班津貼另行計算。

  第六章調休

  第十五條加班員工可不領取加班費以調休代替。

  第十六條凡調休的員工均應填寫申請,並經主管和人事部門同意審批。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以半年為最小單位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特殊或緊急情況處置可突破加班時間限制和常規程式,但須事後補充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執行,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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