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範文
為保證斷路作業工作安全開展,避免事故的發生,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第一章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定交通檔杆、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定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定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定的擋杆、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後,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專案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後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儲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二
為規範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幹道、交通次幹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四、《斷路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並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五、《斷路作業許可證》管理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後,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後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後,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後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後,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六、斷路作業的安全要求
1、作業組織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並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後,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定相應的標誌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於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塗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作業交通警示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定作業標誌、限速標誌、距離輔助標誌等交通警示標誌,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定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定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定了錐形交通標誌或路欄,夜間設定了錐形交通標誌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定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定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定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並採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定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誌》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於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並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應急救援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並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4、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儘快恢復正常交通。
篇三
1、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定交通檔杆、斷路標識,併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後,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後,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定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定的欄杆、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後,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後,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後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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