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法律問題的案例有哪些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都是想要更好的約束人們的行為,但很多公民對於法律是瞭解不多的,因此就會出現很多的法律案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常見的法律問題案例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常見的法律問題案例***一***
姓名:李xx
單位:21世紀不動產館店
職位:資深置業顧問
案情: 劉某作為買方、韓某作為賣方、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方,三方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合同》,約定:由劉某購買位於朝陽區甘露園麗景馨居7號樓2201號房屋一套***“產權證號”一欄未填寫內容***,劉某支付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費8375元;韓某應保證所售房屋產權明晰,無糾紛、債權債務,提供房屋辦理過戶手續相關證件原件;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負責代辦房產交易過戶一切手續、提供居間擔保服務。合同簽訂當日,劉某向韓某和經紀公司支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
兩個月後,劉某訴至法院,稱其發現韓某並未取得2201號房屋的產權證書,導致該房屋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要求確認三方所籤的《房屋交易居間合同》無效,並雙倍返還定金。
韓某認為,在籤合同時已告知劉某房屋產權證尚未辦下,且辦證需要一定時間,什麼時候辦下來也不是其個人所能控制的。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稱,劉某在籤合同時已明確表示,願意等到房屋產權下來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劉某是自己提出不購買2201號房屋了。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另查,2002年韓某購買2201號房屋時交納了首付款並辦理了房屋貸款手續,2003年交納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2005年3月17日委託某房地產諮詢公司辦理房屋產權證事宜,但至今尚未辦下產權證。
審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上述三方在簽訂《房屋交易居間合同》時,韓某尚未取得所售房屋的產權證,因此該合同已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合同即為無效合同,韓某及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收取劉某的2萬元定金應予返還;但劉某在買房交易行為中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對劉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二手房交易糾紛主要呈現三特點
合同訂立不規範——合同具有作為交易憑證及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不可替代作用,然而在現實中,林林總總的中介公司甚至同一中介公司內部的交易合同,都不盡相同。更有甚者,交易雙方與中介公司所持的三份合同在具體條款上竟各不相同,對己方不利的條款往往出現在對方的合同上。訴訟主體的複雜性——目前二手房交易絕大部分是通過中介公司來完成的,因此,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在交易雙方與中介公司之間呈現出“排列組合”的特徵。有時,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審查合同效力,還需法院主動追加一方參加訴訟。
當事人權益保障較難——
大多數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糾紛產生後往往不注重證據的蒐集,這不但給法院審理帶來困難,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較難得到有效保障。
業主李先生去年購買了一套房,建築面積100平方米,2004年底,他在銀行貸款50萬元購買一套商品房用於今後自住。該套房改房每年需負擔取暖費2800元,結合目前該區域的市場狀況,其出售價格為42萬元***包含裝修***,月租金2000元。現在我們來算算該出租房子收租金還是賣掉房子回收資金去歸還銀行貸款。
租金收益率的計算:為確保出租房屋的品質,李先生還需要投入10000元左右購置電器和傢俱;此外,出租過程中每年幾乎都應留出一個月的空置期。則年租金淨收益=2000×11-1800-900=19300元,年租金收益率=19300/***420000+10000***=4.49%。顯然,與其靠收取租金獲取4.49%的年收益率,不如將房產出售,回籠42萬元資金去歸還那套房子的部分銀行按揭貸款,因為銀行房貸所付出的資金成本是5.51%,高於4.49%的資金收益率。
以案說法
綜上所述,有關專業人士建議廣大房產消費者,出於當前複雜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以及結合政策變動因素的考慮,“以房養房”應該不再是一成不變的房產投資模式,而需要更加關注以下五個方面:
其一,如果擬出售的那套房產按揭貸款沒還清或房款付清了但沒有取得房產證,轉讓時將會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此次2年的時間界定以產權證為準,將會使許多因為沒有及時辦理產權證的投資者造成收益損失。
其二,如果考慮長久出租,要想維持原有居住品質和租金水平,還應每隔5年左右重新裝修,更換部分傢俱家電。
其三,根據上例中的房產租賃市場行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目前出租房屋的投資收益率在4.5%左右,低於目前的房貸利率約1個百分點***5.51%-4.5%***,“以房養房”出租所收取的租金與一次性出售房產回籠資金所節約的貸款利息相比,後者每年可節省資金420000×1%=4200元。
其四,充分考慮利率變動的影響,規避利率風險。
在當前加息背景下,對於準備分次置業,尤其是以按揭貸款形式購買多套房產的購房者來說,應充分考慮利率變動對房地產市場的負面影響,規避購置房產過程中的利率風險。
第一,房產投資負債比例不宜過高,適當控制貸款成數,降低月供還款與收入的比例;
第二,慎用“以租抵貸”方式購房,切忌將預期的房租收入作為按揭貸款主要還款來源;
第三,如果沒有高於銀行房貸利率的投資回報專案,而且今後沒有大額開支計劃,可以將手頭的富餘資金用於提前歸還銀行按揭貸款,以減少不必要的利息支出。
其五,有效組合房地產資源,實現房產最佳用途。
當個人擁有兩套以上房產,短期內沒有轉讓房產的考慮,則需進一步分析現有房產各自的地理區位、內在品質、周邊環境等特點,確定哪套房產自己居住?哪套用於出租投資?通過有效組合配置房地產資源,揚長避短,實現房產的最佳用途,創造最大投資收益。京文 案情: 劉某作為買方、韓某作為賣方、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居間方,三方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合同》,約定:由劉某購買位於朝陽區甘露園麗景馨居7號樓2201號房屋一套***“產權證號”一欄未填寫內容***,劉某支付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費8375元;韓某應保證所售房屋產權明晰,無糾紛、債權債務,提供房屋辦理過戶手續相關證件原件;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負責代辦房產交易過戶一切手續、提供居間擔保服務。合同簽訂當日,劉某向韓某和經紀公司支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
兩個月後,劉某訴至法院,稱其發現韓某並未取得2201號房屋的產權證書,導致該房屋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要求確認三方所籤的《房屋交易居間合同》無效,並雙倍返還定金。
韓某認為,在籤合同時已告知劉某房屋產權證尚未辦下,且辦證需要一定時間,什麼時候辦下來也不是其個人所能控制的。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稱,劉某在籤合同時已明確表示,願意等到房屋產權下來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劉某是自己提出不購買2201號房屋了。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另查,2002年韓某購買2201號房屋時交納了首付款並辦理了房屋貸款手續,2003年交納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2005年3月17日委託某房地產諮詢公司辦理房屋產權證事宜,但至今尚未辦下產權證。
審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上述三方在簽訂《房屋交易居間合同》時,韓某尚未取得所售房屋的產權證,因此該合同已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合同即為無效合同,韓某及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收取劉某的2萬元定金應予返還;但劉某在買房交易行為中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對劉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二手房交易糾紛主要呈現三特點
合同訂立不規範——合同具有作為交易憑證及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不可替代作用,然而在現實中,林林總總的中介公司甚至同一中介公司內部的交易合同,都不盡相同。更有甚者,交易雙方與中介公司所持的三份合同在具體條款上竟各不相同,對己方不利的條款往往出現在對方的合同上。訴訟主體的複雜性——目前二手房交易絕大部分是通過中介公司來完成的,因此,此類糾紛的訴訟主體在交易雙方與中介公司之間呈現出“排列組合”的特徵。有時,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審查合同效力,還需法院主動追加一方參加訴訟。
當事人權益保障較難——
大多數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糾紛產生後往往不注重證據的蒐集,這不但給法院審理帶來困難,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較難得到有效保障。
業主李先生去年購買了一套房,建築面積100平方米,2004年底,他在銀行貸款50萬元購買一套商品房用於今後自住。該套房改房每年需負擔取暖費2800元,結合目前該區域的市場狀況,其出售價格為42萬元***包含裝修***,月租金2000元。現在我們來算算該出租房子收租金還是賣掉房子回收資金去歸還銀行貸款。
租金收益率的計算:為確保出租房屋的品質,李先生還需要投入10000元左右購置電器和傢俱;此外,出租過程中每年幾乎都應留出一個月的空置期。則年租金淨收益=2000×11-1800-900=19300元,年租金收益率=19300/***420000+10000***=4.49%。顯然,與其靠收取租金獲取4.49%的年收益率,不如將房產出售,回籠42萬元資金去歸還那套房子的部分銀行按揭貸款,因為銀行房貸所付出的資金成本是5.51%,高於4.49%的資金收益率。
常見的法律問題案例***二***
1:我和丈夫去年離婚了,離婚時約定房子歸男方,所欠債務也由男方承擔,現在有債主把我和我前夫起訴到了人民法院,我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頂泰說:你和你前夫離婚時債務承擔的約定是你們雙方自己做出的,不能對抗第三人,故如果債主起訴的債務確實發生在你們的婚姻存續期間,那你是不能免除責任的,但你承擔的責任事後是可以依據你們的離婚協議向你前夫追償的。
2:幾個月前,我跟著一個姓李的老闆到一個建築工地上打工,幹了4個月的活,李老闆把錢拿上就跑了,我沒拿上一分錢,我該怎麼辦?
頂泰說:你可以向該建築工程的發包方主張你的工資,因為《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包方應當將農民工的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的手上,不能發給包工頭。
3:一年前我的一個朋友向我借了5萬塊錢,她也給我打了欠條,只寫了還款日期,沒有寫利息,我是否可以向她要利息?
頂泰說:欠條上沒有寫利息,應當視為沒有利息,故在還款期限內是不能主張利息的,超過還款期限未還的,超過的時間可以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其主張利息。
4:幾個月前,我開車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我承擔次要責任,同車上還有搭順風車的兩個朋友也受了傷,現這兩位朋友就賠償問題竟然將我也起訴到了人民法院,我好心讓他們搭乘,也沒有收取報酬,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頂泰說:針對這種搭便車情況,依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你那兩個朋友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那你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常見的法律問題案例***三***
1:陳xx、單xx均為某校在校學生,一天陳約單去某中學打龔成,因龔向另一學生強索錢財。兩人在校門口,正好碰上學生胡某欄住龔,陳上去就打,打後胡提出要錢,龔只好同意交出70元錢由陳、胡等人分。不到一個月,陳又約單、王兩人商量說,現在中學正交學費可以去強索或搶學生的錢,之後三人走到學校附近,碰上一名學生,陳上去索要錢財,被害人不服,陳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併拉住被害人雙手,從身上搜走150元。幾天後小單也來約陳、胡、王等四人,說張某有錢,找到張索錢時被拒絕,於是陳等對張踢打,張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錢。他們甚至於向小學生索要錢財,一個小學生被拿10元錢後大哭不走,他們又還給這個小學生6元。儘管這幾名學生都只有16歲,而過去沒有犯過這類罪錯,根據刑法的規定還是被判處刑罰。
2:小王與小顧是同校同學,小王讀初三,小顧讀初一。一天二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顧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不想小顧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王給一點顏色看看,由於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一陣。王回家知道後,第二天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一個朋友,準備了一把長***,到校門口等候,當顧放學剛走校門,上去對準顧就是一刀。顧經搶救雖脫離危險,但顱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魏犯罪後其母舉債請律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鬱成疾,在魏判刑後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說:“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親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案發前正值王初中畢業面臨中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顧也是獨生子,受害致殘,今後一輩子怎麼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魏的一刀不止毀了小顧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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