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公司增資流程
自然人公司想做公司增資,這個增資的流程怎麼走呢?小編把整理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增資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增加註冊資本的流程
公司增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寬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而依法增加註冊資本金的行為。
公司增資分為兩種情況:A,企業被動增資——公司註冊時是先到20%,在註冊後兩年內補齊剩餘的80%註冊資本;一些專案對資金有要求。B,企業主動增資——企業實到資本和註冊資本一致的,企業通過增資擴大註冊資本。本文問您介紹增加註冊資本的詳細流程:
1、增資公司授權經辦人,攜帶其公司執照正副本,及本人身份證,到執照簽發的工商局分局領取相應表格。內資諮詢櫃檯領取。當天完成
2、領取表格時,工商局中相關人員會告知辦理所需要準備的資料物件,及表格中需要填寫的內容。
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驗資報告
***4***公司股東決議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執照正副本
***7***代理人身份證
3、填寫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相關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準備公司股東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可一式多份,做留檔。相關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此步驟順利可1個工作日完成***
如果對公司股東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能否通過存在疑惑,可攜帶這個二份檔案及執照,到執照簽發的工商局分局,先行諮詢。排內資的櫃檯。
4、聯絡會計事務所及銀行,將要增資的金額匯入公司驗資的臨時賬戶,賬戶所在銀行出具證明***收款憑證、對帳單及銀行詢證函回函******3-4個工作日***。將證明***銀行郵寄至事務所***、營業執照及之前的驗資報告交付會計事務所,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1-2個工作日***。***如果需要節省資金被凍結時間,可在第三步驟完成後,再開設零時驗資帳戶。***
費用:會計事務所按註冊資金的千分之一收取費用。***進出口公司的增資報告***
5、當所需準備資料裝備完成後,由代理人遞交到執照簽發的工商局分局,現場做稽核。通過,出具《企業登記申請收件憑據》。
6、5個工作日完成稽核,可憑《企業登記申請收件憑據》上表示的日期,攜帶此單據,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7、費用: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與原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之和未超過1千萬元,收取增加部分0.8‰以及10元整的工本費。***詳細收費請查閱《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
8、在領取新執照後,使用法人身份證為公司臨時驗資帳戶解凍,將資金轉入相應帳戶。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一些注意事項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擴大股本是誇大公司規模的一個途徑,但是出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因此在增加註冊資本的時候應該要注意以下事項:
貨幣資金出資注意事項
1、開立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註”一欄中註明“投資款”
2、各股東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金,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
3、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B以實物、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非貨幣出資注意事項
1、用於投資的實物為投資人所有,且未做擔保或抵押
2、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
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4、註冊資本中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其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最多可佔到註冊資金的70%***
5、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的須經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
6、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投資後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抽逃出資罪由哪些要件構成
抽逃出資包括抽逃註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註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為一下幾點: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 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中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中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註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註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註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使用者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怎麼認定抽逃資本?
案情:
今年6月,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商局在對某服飾有限公司年檢時,發現該公司的出資有虛假成分,隨即對該公司的出資行為展開了深入調查。
經查,某服飾有限公司於2003年7月1日經工商機關核准註冊,註冊資本50萬元,由趙某出資30萬元,吳某出資20萬元。兩位股東在擬設公司時,由於自身資金不足,便商議由趙某於2003年6月26日向某農村信用社借款25萬元,連同兩人籌集的資金一同存入擬設公司在某農村信用社設立的臨時賬戶上。得到某信用社的股東入資進賬單後,兩人當天就到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某農村信用社出具的股東入資進賬單出具了驗資報告,在未到工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兩位股東商議於當天從擬設公司的臨時賬戶上劃出25萬元歸還某信用社。
分析:
在研究如何處理此案時,辦案機構內部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抽逃出資行為。理由是:公司股東已實際出資並經過驗資機構驗資,資金已進入了公司的臨時賬戶。進入公司臨時賬戶的資金就屬於公司資產,資金的流向是投資者——公司——投資者,符合《公司法》關於抽逃出資的定義及表現形式。所以這是一起典型的抽逃出資案。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案屬於虛報註冊資本行為。理由是:
第一,雖然全體股東在驗資前出資已到位,但在公司登記前又將其中的一部分抽回,而此時公司還未經登記機關核准,公司尚未成立。在此之前出資人設立企業的行為是民事合同行為,此時的出資行為形成的法律關係是設立人之間或設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形成與登記機關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抽逃出資一說。
第二,在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趙某已從擬設公司的
臨時賬戶上歸還了某信用社25萬元借款,在公司的賬戶上僅有25萬元存款,卻申報註冊資本為50萬元,所以說這是虛報註冊資本行為。
第三,從違法行為的主觀方面來看,兩位股東在擬設公司時就商議由趙某到信用社借款,得到某信用社的出資憑證後又將此借款歸還,從借款——得到驗資報告——還款行為的過程看,趙某向信用社借款,表面上似乎是趙某個人行為,實際上是兩位股東協商一致後的共同行為。兩位股東向信用社借款的目的並不是用於公司登記後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而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明顯屬於全體股東的共同虛假出資行為,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直接故意。按照規定,共同違法行為的受處罰主體應是兩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而只有對虛報註冊資本行為,行政機關才能把公司作為處罰主體。對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是不能把公司作為受處罰主體的,因為抽逃出資是股東的單個行為。
第四,兩位股東的出資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是真實的,通過了驗資,還註冊成立了公司。但實際上,股東並沒有按章程出資的意願,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避法律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既然股東出資自始至終是不真實的無效民事行為,又何來公司登記之後的抽逃出資行為呢?
第五,從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來看,本案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登記管理制度,欺詐的物件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同時也損害了公司的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如果是抽逃出資的話,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註冊資本的管理制度,損害的物件是依法認足出資的公司其他股東,這當然包括公司的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而本案中,儘管有一位股東的出資確實到位,但另一位股東抽回了大部分出資,但這是兩位股東共同商議的結果,並不存在某個股東侵害另一個股東的現象。
根據以上分析,辦案機關採納了第二種意見,以虛報註冊資本對本案進行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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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程式
1、由股東會表決通過。新《公司法》第38條、第44條、第104條、第16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增加公司資本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由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也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東繳納新增資本的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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