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想要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應該怎麼做呢?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有什麼好方法的?小編為你帶來的“方法”,一起來看看吧!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中國馳名商標***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在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經歷了由“主動認定、集中管理”到“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轉變。

  新商標法頒佈以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了預防可能發生的糾紛而每年從大量存在的商標之中,按照特定標準選出一部分認定為馳名商標。這種主動認定方式,可以為商標所有人提供預先的法律保護,在出現權利受侵犯的情形時,權利人可以馬上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是,這樣一種方式在突出了行政機關的主動性的同時,卻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認定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廠家企業容易憑藉馳名商標的認定來推銷產品、提高市場競爭力,而不是通過真正的提高產品質量和做好市場促銷來提高企業和產品的市場信譽。此外,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也存在著時間梯度和空間梯度的問題,也就是被認定馳名的商標在侵權糾紛發生之時本身並不一定馳名或者在侵權發生之地並不被認同為馳名。

  “被動保護,個案認定”這種新的認定原則,是在發生了商標確權或商標侵權案件後,由當事人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馳名證據和法律規定,對涉及糾紛的商標進行認定,以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這種保護只對本案有效,不得針對第三者,也不能針對市場競爭者。在下一次發生涉及商標馳名的案件時,已經認定為馳名的記錄只是作為參考提供給相關機關,並非作為永久的通行證。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只能根據商標當時的馳名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的判斷和認定。這種認定方式不排除行政機關的主動認定,但更強調被動認定,突出個案處理,強調根據商標當時當地的馳名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新的認定方式對馳名商標進行的保護,遵循了市場經濟規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解決了馳名商標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不相符合的矛盾,解除了馳名商標的經緯問題;同時也與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步伐一致。

  哪些證據材料有利於認定馳名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範圍、銷售網點分佈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路、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

  ***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6***該商標在中國、國外及有關地區的註冊證明;

  ***7***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並給予保護的相關檔案,以及該商標被侵權或者假冒的情況;

  ***8***具有合格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該商標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9***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行業協會公佈或者出具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其排名、廣告額統計等;

  ***10***該商標獲獎情況;

  ***11***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知名度的資料。

  上述證據原則上以係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證據為限。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一*** 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 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 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 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 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認定近似商標的原則

  1、一般購買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夠分辨的原則。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徵。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徵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種商標是否相似,應以家庭主歸在購買商品時,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為標準。法國判例就以此為認定商標相似的標準。所謂一般購買人應是最終消費者,不應包括中間商和具有特別嗜好的鑑賞家,因為後者具有專門經驗,而且在購買時會對商標給予特別的注意,一般不會因商標相似而發生混淆。美國、加拿大,德國、比利時、義大利、瑞士等國也都採用此原則。

  2、總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分的原則。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採用。

  在法國這一原則適用了各類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合商標,例如MONORPIX與MENUPRIX、THERMOR與THERMAX均被認定是近似的。

  德國對商標相似的判斷也採用總體觀察原則,但在判例上將商標效力分成強者與弱者,凡文字商標較短,消費者易於記憶與辨認,對其相似與否進行總體觀察時採用較寬的認定標準:反之如商標是由兩個以上文字構成,則除總體觀察外,還要就各個文字分別觀察。對於觀念商標***包括智慧性商標***,德國法院也對其中觀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對均附有兩個咖啡壺圖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與“他和她”***Er & Sie***兩商標,就作了如是的處理。

  比利時對於觀念近似的商標也不予允許,例如對“東京珍珠”***Perle du Tokyo***與“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視為觀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從總體上加以觀察,例如對標章全部用大寫子母的商標aCONTINENTAL”與標章文字相同但只有開頭字母為大寫其餘均為小寫的商標“Continental”,視為近似。

  3、隔離觀察原則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並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餘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特別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餘部分沒有密切聯絡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4、註冊商標知名度原則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產源的功能更為強烈。這類商標即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產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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