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的種類有哪些
你聽說過票據抗辯嗎? 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票據抗辯的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抗辯的種類
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第二,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第三,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併等方式取得票據。
票據抗辯的種類
1、對物抗辯。是指基於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⑤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係有關。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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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與一般抗辯制度的差異
與民法上的一般抗辯制度相比,票據抗辯雖然與之有著許多共同之處,但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1***在一般民法領域中,發生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移轉於新的債權人,即債務人能對讓與人進行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債權流轉次數越多,累積的抗辯事由越多,債務人的抗辯權就越大。
例如,甲欠乙貨款,乙將債權轉讓給丙,丙又轉讓給丁,則丁就可能面對甲原來針對乙、丙的一切抗辯,諸如: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約定、未按期收到貨物、時效已過等等。而在票據法領域,由於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其作用的發揮依賴於票據的流通,票據債務人享有較少的抗辯權。如果票據債務人享有太多的抗辯權,則會影響票據的信用,從而阻礙票據的流通。
***2***票據保證抗辯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是有區別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設立有保證
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3***因票據抗辯產生無效後果時,並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據流通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無效的票據行為並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論中,民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均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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