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問答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3日

  企業為高校畢業生開展崗前培訓享受什麼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是什麼?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一、鼓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1. 國家對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檔案規定:

  ***1***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2***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50%的財政貼息。

  ***3***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專案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4***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

  2. 國家對引導國有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關於做好2013-2014年國有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13〕37號***等檔案規定:

  ***1***承擔對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務的中央企業要結合援助專案建設,積極吸納當地高校畢業生就業。

  ***2***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資訊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

  ***3***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於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於7天。

  3. 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規定,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根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企業***單位***按季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影印件、《就業創業證》影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影印件、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4. 企業為高校畢業生開展崗前培訓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檔案規定,企業新錄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影印件、勞動合同影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培訓後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附: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就業創業證》影印件、勞動合同影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

  5. 高校畢業生從企業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後工齡如何計算?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檔案規定,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為連續工齡。

  6. 高校畢業生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就業可否在當地落戶?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檔案規定,要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型別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切實落實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的政策***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省會及以下城市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稽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7.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如何保管?

  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流動人員檔案具體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人員的檔案;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檔案;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檔案;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檔案。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許可權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許可權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離校時沒有就業的,檔案可由學校統一發回原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檔案不允許個人儲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8. 什麼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在規定業務範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託,從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務:***1***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2***因私出國政審;***3***在規定的範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4***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5***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6***其他人事代理事項。

  9. 高校畢業生怎樣辦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單位集體委託代理,也可由個人委託代理;可多項委託代理,也可單項委託代理;可單位全員委託代理,也可部分人員委託代理。

  單位辦理委託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以及委託書,確定委託代理專案。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委託單位簽定人事代理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人事代理關係。

  10. 高校畢業生如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1. 什麼是社會保險?我國建立了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現金補貼和服務***,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12. 用人單位應該履行哪些社會保險義務?享有哪些社會保險權利?

  ***1***社會保險義務:一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義務;二是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三是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的義務;四是向職工告知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的義務。

  ***2***社會保險權利:一是有權免費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二是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三是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四是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此外,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13. 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享有哪些權利?

  高校畢業生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有權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

  ***4***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5***對侵害自身權益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行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還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14. 目前國家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率,分別是原則上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6%左右和2%;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有關費率確定按照國家相應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執行,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率,分別為本人工資的8%、2%和1%。

  ***2***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地區可以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的繳費水平確定。

  ***3***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和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採取定額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15.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享受哪些服務和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41號***要求,為做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從2013年起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

  ***1***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所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要面向所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戶籍不在本地的高校畢業生***開放,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手續,發放《就業創業證》,摸清就業服務需求。其中,直轄市為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2***對實名登記的所有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具針對性的職業指導;

  ***3***對有求職意願的高校畢業生要及時提供就業資訊;

  ***4***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納入當地創業服務體系,提供政策諮詢、專案開發、創業培訓、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及時提供就業資訊;

  ***5***要將零就業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殘疾等就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工作物件,提供“一對一”個性化就業幫扶,確保實現就業;

  ***6***對有就業見習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及時納入就業見習工作物件範圍,確保能夠隨時參加;

  ***7***對有培訓意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結合其專業特點,組織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8***地方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託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等一系列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到小微企業就業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的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

  ***9***加大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招聘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及時糾正性別歧視和其他各類就業歧視。加大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後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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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一、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落實就業優惠政策:

  1、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職工人數20%及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

  2、對辦理了失業登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比照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相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對城鄉低保家庭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髮放求職補貼。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職補貼***按規定在畢業畢業學校申領***。

  3、開展就業見習。組織有見習意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不超過12個月的就業見習,並給予800元/人.月的見習補助。

  4、對高校畢業生開展免費的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服務和就業技能培訓。

  二、強化創業扶持,促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1、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要放寬准入條件,降低註冊門檻,提供場地支援;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2、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貼息扶持。

  3、對首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經評估其創業專案可行性高並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包括開辦“網店”***、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可提供最高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4、高校畢業生創業成功並新增吸納2名以上勞動者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吸納1名勞動者,給予2000元的創業吸納就業獎勵,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5、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開展免費SYB創業培訓並提供包括專案推薦、開業指導、後續跟蹤服務等內容的創業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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