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的主要途徑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9日

  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一是用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從“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餘額自然抵補。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二是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一個調減項,對於企業利潤核算而言,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僅影響“所得稅費用”的金額,並不影響企業的具體會計處理。因此亦無需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三是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則需要作賬務處理,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其他轉入”科目。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吸收外來新投入的資本金,包括增加新股東或者公司原股東追加投資;

  二是用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或者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其中第二種轉增資本途徑: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在稅法上應該如果進行稅務處理?是否涉稅總是困擾不少企業的財務工作人員、為了使大家有個清晰明確的思路,需要在此向廣大財稅人員釐清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相關涉稅處理,下面就此問題根據相關的稅收法律進行分析,然後得出各自的稅務處理辦法。

  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

  在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2000年度的虧損額為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2001~2005年度的所得彌補;如果2002年度又發生50萬元虧損,則可以用2003~2007年度的所得彌補。當然,是否能夠彌補,要看從虧損年度次年起的5年內該企業是否有所得可以彌補。如果該企業2001~2005年度一直虧損,則2000年度的100萬元就無法彌補了。

  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例如某企業2000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1~2005年,假定該企業這5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於彌補2000年虧損額,合計補虧損金額50萬元;截至2005年底間,如不都是盈利,也就應該計算連續彌補時間;假定該企業2001~2004年連續4年虧損,2005年盈利50萬元,因2000年的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05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05年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00年的虧損.剩餘的30萬元虧損,從2006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特殊企業的虧損彌補形式

  對一些特殊企業,主要是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以及發生分立、合併行為的企業,他們的虧損彌補稅法有特別規定。

  彙總***合併***納稅企業的虧損彌補

  一般情況下,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經濟組織,屬於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繳納所得稅,非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則不是獨立的所得稅納稅人,應由其上級機構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訊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

  當然,彙總***合併***納稅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被批准的企業***集團***有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所屬部分企業,中國郵電電信總局所屬部分企業以及一些銀行、石油公司等。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稽核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又行業和集團公司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彙總、合併納稅時已衝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併入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例如,某彙總***合併***納稅的成員企業,其2004年的虧損額為100萬元,2005年所得額為100萬元,其100萬元虧損已於2004年用總公司或其他成員企業的所得額進行了彌補,不得用2005年的100萬元進行彌補。

  另一種情況是成員企業***單位***在彙總,合併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法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所得予以彌補,不得併入母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衝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才納入總機構實行彙總***合併***納稅,假設其2004年虧損200萬元,2005年所得額為100萬元,那麼其應該用2005年所得額100萬元進行彌補,剩餘的100萬元用2005年後的所得彌補,而不能用總機構的所得進行彌補。當彌補完虧損後,其所得或虧損才能併入總機構彙總***合併***納稅。

  企業分立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分立,即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分立企業的,圍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大分立企業繼續彌補。此規定同原來規定有所不同,以前分立企業可以彌補的虧損額,按分立協議約定。例如,某公司2005年初分立為兩個獨立的公司A和B,該公司2004年虧損300萬元,按分離資產確定A公司承擔200萬元,B公司承擔100萬元,則A、B兩公司分別可用2005-2009年的所得進行彌補。

  企業合併的虧損彌補

  當企業發生合併時,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簡稱合併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企業合併,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自願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因此,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不得轉到合併企業彌補。

  另一種情況是,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合併雙方可以作如下處理: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合併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彌補期限的,可由合併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例如,A企業淨資產為500萬元,尚未彌補的虧損為100萬元,因經營困難,按公允價值500萬元轉讓給B企業,B企業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為250萬元,現金為2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A企業應就500萬元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B企業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為410萬元,現金為90萬元,則A企業不用計算繳納所得稅,其10O萬元的虧損可以用B企業以後年度實現的、與A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虛報虧損的處罰 虛報虧損將受處罰。企業虛報虧損會造成以後年度少繳所得稅,與企業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性質相同。因此,稅法明確規定了處罰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企業依法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

  企業虛報虧損,除被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外,還很可能受到***的處理。因此,納稅人應按有關規定正確計算虧損額,履行申報手續,做到既降低稅負,又避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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