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餐飲注意事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連鎖餐飲是餐飲的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模式,指餐飲企業通過連鎖經營和特許經營的方式品牌拓展。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第一,首先在確定擴大的經營產品。

  以前的產品能不能在擴大後還能滿足現有的消費需求,及消費環境,層次的定位。同時應有成形的管理模式。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有結織結構***部分分工明確,財務核算,進出庫是否建全?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建全?等方面同時要了解以下幾個重點!

  1***你現在所處的位置?你的餐飲經營幾年了,現在的經營管理模式是否有體系,管理上是否有標準。

  2***資金供應情況?是否有足夠的資金,促進企業擴大的過程。

  3***餐飲經營的產品被消費者的認可度是否能發展?指你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目前已經不能滿足現有的消費者,每天都在排隊用餐或時機已成熟,可能擴張店面了。

  4***是否有獨特的品牌?在擴張前考慮到這一點,是可以使企業在擴大過程中,有自已獨特的品牌保護,餐飲加盟不像乾洗加盟一樣具有品牌替代性。

  5***管理經營與制度手冊要建全,財務管理要細化,可採用電腦化管理,專用軟體。

  6***成本控制體系要完善,專職採購人員等。

  投資連鎖餐飲首先要考查這個專案的可行情,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對餐飲連鎖特許商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審查、投資加盟者應該向餐飲連鎖特許商索要並審查其備案資料,以確定其合法性。

  第二、對餐飲連鎖特許商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進行了解,在當地的情況,是否和宣傳附合。是否真實。

  如今餐飲企業競爭已經不再直接以產品與產品間的競爭來表現,而是以品牌競爭的形式體現出來。換句話說,當消費者決定進餐時,他往往要先決定去那家酒店或餐廳吃,然後才決定吃什麼;即使他先做出了吃什麼的決定,也必須決定在什麼地方吃。因此,選擇一家擁有良好知名度和優秀企業品牌形象的餐飲連鎖特許商,是創業成功的必要條件。

  具有優秀品牌形象的餐飲連鎖特許商應必須具備如下四個特徵:較突出的風味特色和較高的技術工藝含量;較大的輻射空間和較高的社會口碑;較長的傳播歷史和較多的文化內涵;較好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社會影響。

  第三、考察餐飲連鎖特許商的發展歷史和發展階段

  目前我國餐飲企業的平均生命週期為2.5~3年,其中投資回收期為8~18個月,成長期為18~28個月,而連鎖加盟體系建立和完善期需要24個月。顯而易見,選擇較長曆史的餐飲連鎖特許商,能讓人放心不少。

  但這也不是一個絕對的參照標準,因為確有一些新興業務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另據近年的相關資料獲悉,餐飲連鎖特許商的發展階段也可以從加盟店數量上反映,一般情況為:探索階段店數為1~10個;成長階段為11~40個,這個時期,面臨的風險最大;初步成熟階段為41~100個;完全成熟階段則在100個以上。餐飲連鎖特許商發展越成熟,投資者承擔的風險就越會降低。

  第四、考察餐飲連鎖特許商已執行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正常執行

  在選擇良好的餐飲連鎖特許商時,應充分了解其直營店、加盟店的經營狀況是否良好,有無穩定營業利潤,利潤前景是否具有後續性等。

  第五、餐飲連鎖特許商應具備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體系

  優良的餐飲連鎖特許商應有組織合理、職能清晰、科學高效的經營管理組織,使各連鎖店能高效運轉。

  具體可從以下方面評價:是否有健全的財務管理系統,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新產品研發與創新能力,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整體營運管理與督導體系,以及先進、科學、標準化且可複製的產品生產管理支援體系等。

  對於食品質量問題,投資者在考察過程中,無論其是否通過ISO9000認證,都應按照如下標準予以判斷:1、是否具有獨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部門;2、是否有以下的質量管理檔案系統:全面詳實的質量手冊檔案;詳細的質量控制計劃檔案;標準化的質量控制程式檔案;真實的質量記錄檔案;專職的質量內審人員;以及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

  第六、餐飲連鎖特許商應提供開業全面支援

  其良好的支援應有:1、地區市場商圈選擇。2、人員配備與招募;3、地區市場產品定位與地域性產品開發;4、業前培訓;5、開業準備。

  所謂“地區市場商圈選擇”支援,包括:提供如協助加盟者完成所在地的商圈調查;提供給加盟者適當的商圈區隔保障;餐飲連鎖特許商在針對精華商圈多點加盟時,在同區域增加新點應提供遷店保障;為加盟者預留同行業競爭出現時的競爭保障空間等。

  第七、餐飲連鎖特許商應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約和加盟手冊

  加盟契約是規定特許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以及加盟權利義務的法律檔案,也是特許經營業務發展形式的基礎,是特許體系得以發展的依據。而加盟手冊則是加盟店日常經營的綱領性指導檔案。

  按照慣例,餐飲連鎖特許商應同意投資者帶回審閱7個工作日,投資者可從以下方面加以判斷: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費用承受性,地域性限制,時效性,可操作性等。

  餐飲加盟簽約必須注意的十大事項

  第一,應要求餐飲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

  因為所謂餐飲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餐飲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餐飲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餐飲加盟該體系的餐飲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餐飲加盟者在餐飲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餐飲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餐飲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餐飲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餐飲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餐飲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餐飲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餐飲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餐飲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餐飲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餐飲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

  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餐飲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餐飲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餐飲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餐飲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餐飲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餐飲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餐飲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餐飲加盟者在籤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餐飲加盟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飲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餐飲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餐飲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餐飲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餐飲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餐飲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餐飲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餐飲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飲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餐飲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餐飲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餐飲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餐飲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餐飲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餐飲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佈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餐飲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餐飲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餐飲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專案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餐飲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餐飲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餐飲加盟者。礙於合約,餐飲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餐飲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餐飲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餐飲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餐飲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餐飲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餐飲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籤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餐飲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餐飲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瞭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連鎖餐飲的行業發展

  利潤及市場

  中國餐飲業一直保持高速發展的狀態,2011年我國餐飲收入突破2萬億元。2010年度我國餐飲百強企業營業額為1395.84億元,比2009年度餐飲百強營業額增長了11.69%,佔2010年全社會餐飲收入的比重為7.91%。2010年度百強企業直營店資產總額346.36億元,直營店利潤總額超過60億元,直營店從業人員約28.74萬人。

  從經營業態來看,餐館酒樓、快餐送餐以及火鍋類企業依然是百強榜單中的主力軍,佔據了84個席位,與2009年度相比多了4個席位。前10強涵蓋了除西餐外的所有業態,火鍋類企業依然是前10強企業中的佼佼者,佔據4個席位,緊隨其後的是餐館酒樓和快餐,但從前50強來看,餐館酒樓類企業多於火鍋類企業。快餐類企業雖然從前10強和前50強的席位數來看,不及火鍋及餐館酒樓類企業,但上榜企業的營業額總和高居榜首,佔百強企業營業額的比重接近40%,比餐館酒樓和火鍋類企業的佔比約高出了15個百分點。

  2011年百強企業中火鍋業態營業額321.26億元,佔比23.02%。連鎖經營在中國的歷史還是比較短,只有二十幾年的歷史,但是連鎖經營在餐飲服務領域的魅力和功能作用已經不容置疑的,全國百強餐飲企業當中90%都是連鎖經營,連鎖企業通過現代工藝的加工提高了食品的加工速度,並且能夠適應大規模市場的需求,有效降低了成本。

  連鎖餐飲的市場鏈發展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火鍋業的產業鏈條已具雛形。內蒙古、四川、山東、河北等地農牧業面向全國火鍋餐飲市場,組建了羊肉、辣椒、花椒、香油、芝麻醬、粉絲、固體酒精等火鍋常用原料、調料、燃料生產、加工、銷售基地,為連鎖火鍋企業提供統一採購配送,縮小經營成本創造更大經濟利益。而一些火鍋餐飲龍頭企業不僅具備了自己的原料生產線,還配備了專門的食品研發中心負責新菜品及肉品的推陳出新。在連鎖加盟體系上,企業也研製了適合規模化發展的標準化的原料和湯料,保證特許加盟店的原汁原味。火鍋餐飲方便快捷的大眾化特色被消費者接受和喜愛,尤其北方地區寒冷乾燥的天氣讓火鍋市場潛力很大,而且火鍋種類的經營方式業不斷創新,有以"麻、辣、燙"著稱的川味火鍋是南派火鍋,以涮羊肉為主要代表的北派火鍋和新派火鍋

  注意的問題

  市場定位要準確,切勿盲目擴張!在市場定位中,地點定位是非常重要的。現代飯店的鼻祖斯塔特勒在總結成功經驗時有一句至理名言--"第一是地點,第二是地點,第三還是地點。"餐飲連鎖經營也是如此,連鎖店的正確選址不僅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也是其實現經營標準化、簡單化、專業化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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