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月工資怎麼算
新的分配製度對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工資調整頻率提高了,工資執行機制發生了變化,如何適應新的工資制度變化,提高工資管理水平是每個工資管理人員應認真思考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離職當月工資計算標準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轉正當月工資怎麼算
轉正當月即拿合同約定的工資,或者按定級後的工資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退休當月工資怎麼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終止並不是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那一天為依據,也就是說,假設你4月10日滿60歲,無論在4月10日-30日任一天辦理退休手續,都是從5月1日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這之前的退休當月工資,可按實際工作天數結算,也可雙方協商,在做滿當月後發整月工資。
法定假日工資計算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