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工傷假期工資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東莞工傷假期工資計算方法。

  東莞工傷假期工資計算方法

  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以往工資標準來發放,不包含加班費。

  工傷期間的工資分兩塊:

  第一,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以上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來解答的。

  工傷期間工資待遇怎麼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東莞工傷的認定範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東莞工傷的鑑別方法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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