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拒付主動加班的工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導讀:經常主動加班,工廠為何拒付加班費?仲裁又為何支援廠方的決定?

  加班要付加班費,這幾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識。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又另外安排職工上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最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要求用人單位對加班人員支付較高的加班費。然而,就在我們身邊卻發生了一件加班不給加班費卻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援的案例。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下面的案例將會告訴您,加班也要依法加班。

  案例

  自願加班咋沒有加班費?

  王國慶在一家食品廠當技術員,跟廠裡簽了一年勞動合同。按照廠規,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待遇上實行計時工資。王國慶工作很努力,責任心也很強,經常主動加班,直到工作任務全部完成。

  但是合同期滿後,王國慶覺得工作壓力太大了,向廠裡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離廠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記錄,要求廠裡支付這一年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沒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廠的拒絕。王國慶一怒之下,將其訴至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

  王國慶主動加班,食品廠為什麼不肯給他加班費呢?廠方是這樣解釋的,廠裡對加班制度有明確規定,王國慶的加班不是廠裡安排的,完全是他個人自願的行為。按照規定,食品廠只對廠方安排的加班負責,並支付加班費,由於王國慶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費。

  裁決

  自願加班付酬缺乏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調查後裁決,王國慶未履行食品廠的加班手續,其自願加班的行為要求廠方支付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裁決的結果讓王國慶很震驚,自願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怎麼就缺乏法律依據了呢?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概念界定為,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又另外安排職工上班的。延長工作時間分兩種形式:***1***加班。即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進行工作。***2***加點。即職工在每日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推遲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對加班做了很多限制,並且要求用人單位對加班人員支付較高的加班費,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損害勞動者的休息權。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加班應該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而不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行為。

  律師

  法律意義上的加班才受保護

  市總工會法律部援助律師王慶雲點評此案時說,王國慶是由於自己當日工作任務在8小時內未完成,才在下班之後主動加班的,其加班行為未得到食品廠的同意,也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加班手續。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未得到仲裁的支援。

  王律師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加班的情況,勞動者需要格外注意保護自身權益,比如是否辦理了相關加班手續,是否有考勤記錄,加班時間是否在法定時間之內,加班費的給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等等。

  因為我們所講的加班,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即只有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而是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是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的加班,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在法律範疇之外,許多單位在內部管理上,會採取額外的獎勵機制,以鼓勵辛勤為企業做出貢獻的職工,其中包括自願加班的職工,但前提是這種加班是被單位認可的。

  原來,這種加班行為未得到工廠同意,也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加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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