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期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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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1982年***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保胎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大體流程是:有請假意願----->讓醫師出具證明----->備齊醫師證明和一份書面請假說明***格式跟一般的請假條一樣***----->讓領導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照疾病待遇的規定執行。妊娠7個月以上的,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請產前假,產前假時間為兩個半月,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女職工請產前假前正常出勤月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
對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請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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