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租房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房屋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總額 元。承租方 將租金以 方式,於 付清給出租方。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每隔 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五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合同對新合同所有者繼續有效。

  如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方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同意並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屆滿,租賃雙方及時辦理清結。承租方如需繼續承租,應提前一個月與出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續租優先權。

  第六條 合同終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損害公共利益的;

  1 房屋座落 幢 號、間數 面積 結構 ,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暫時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應償付違約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應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電話提前通知***。

  5.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應負責賠償;

  6.承租方因故終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經濟損失,應支付賠償金 元。

  第八條 免責條件

  1.經有關部門鑑定,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如因市政建設拆遷,該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出租方***章***:

  單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範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房屋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房屋座落三和鄉金山花園26棟401室***26#-1-7***、間數 三室一廳 面積119.72平方米結構 獨立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一 年零 零 月,出租方從 2011年 9 月 1 日起將出 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12 年 9 月 1 日回收。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1750 元,租期租金總額 21000 元。承租方將租金 以 現金方式,於 2011-9-1 付清給出租方。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每隔 月 ***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五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 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 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 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 承租方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 得出租方的同意並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

  4. 合同屆滿,租賃雙方及時辦理清結。出租方如需繼續承租,應提前 一 個月與出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續租優先權。

  第六條 合同終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暫時無法找到房 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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