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肇事自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在交通事故中,認定肇事者是否成立自首應考慮當事人肇事後是否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並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以下小編整理的關於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能夠有所收穫!

  對交通肇事案是否認定自首應作以下認定

  1、肇事後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並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自首。

  2、肇事後雖然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並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但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後被抓獲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已經發生變化,不願承擔罪責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觀行為也印證了其主觀心態。

  3、肇事者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但並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自首,因為不管肇事者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於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4、肇事者搶救傷者和財產,但並未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的情形下,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對待。

  如果肇事者是忙於搶救傷者和財產而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並且未逃逸,之後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處理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從主觀上看,肇事者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助的邏輯關係上看,救助傷者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發生以後,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報警投案則緩之無妨,此時救助應優於報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強調肇事者報警投案勢必是對法律規定的一種教條化理解。

  5、肇事後未報警或未委託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實肇事者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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