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維權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農民工被用人單位徵用,完成應盡的勞動義務,但沒有得到勞動合同規定的應得的勞動報酬而進行的維權。那麼該如何維權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農民進城務工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根據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民工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安排農民工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單位不得向農民工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7***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並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8***農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利;

  ***9***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1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2、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哪些行為是明令禁止的?

  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招聘資訊;

  ***2***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3、最低工資有什麼主要規定?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4、工作時間有什麼主要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等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此外,由於工作性質及生產經營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6、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條款。

  7、試用期有什麼規定?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8、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情形給予相應經濟補償金。

  9、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如何確認?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由誰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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