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合同***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它們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給跟大家講講。

  一、合同***犯罪:

  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合同***罪,行為人實施***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

  二、合同糾紛:

  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

  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例如虛設擔保固然是合同***的種手段,但不能據此認為凡是虛構擔保的行為都是合同***罪。行為人雖然虛設了擔保,但目前是為了通過合同的履行來實現商業上利潤的,則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圍。

  行為人簽訂合同後,事實上沒有履行,但沒有履行並不一定是合同***,可能是行為人的經營困難造成的。

  三、合同***罪與合同糾紛在主觀方面的區別: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用誇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過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四、合同***罪與合同糾紛在履行能力的區別:

  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擔保。

  五、合同***罪與合同糾紛在欺騙手段的區別:

  行為人是隱瞞真相、虛構履約能力還是隻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實之處。

  六、合同***罪與合同糾紛履行合同的區別:

  訂立合同後,行為人是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和行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在獲得非法利益後,推託、搪塞甚至逃跑,還是對履行合同有較積極的態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時又承擔一定的義務。

  小編推薦: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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