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行政訴訟程式與行政許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訴訟程式與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知識。

  

  1、行政主體的範圍包括哪些?

  ***1***職權行政主體,即各類國家行政機關。

  ***2***授權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構、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3***受委託組織,即基於行政委託而行使行政權的社會組織。


  2、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1***主體合法;***2***許可權合法;***3***內容合法;***4***程式合法;***5***形式合法。

  3、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指的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是指行政行為依法做出之後,從何時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有下列幾種:***1***即時生效;***2***告知生效;***3***附條件生效。

  4、什麼是行政程式?

  行政程式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依法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間的總和。

  5、行政程式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1***行政公開制度;***2***行政聽證制度;***3***行政迴避制度;***4***行政告知制度;***5***行政時效制度。

  6、行政機關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

  7、行政機關的種類有哪些?

  ***1***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2***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3***行政機構,包括法律法規特別授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8、什麼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9、行政許可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10、根據《行政許可法》,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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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儘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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