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這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而執行刑事拘留,是需要具備相關條件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拘留要具備的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刑事拘留要具備的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拘保釋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拘留的期限規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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