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科學規範、預防為主、安全有序的原則。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揚塵汙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汙染。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重點工程建設機構負責其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保潔活動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樑、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改裝和通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儲煤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揚塵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綠化、發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汙染防治方案,制定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汙染。

  第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汙染建設專案的揚塵汙染防治方案。

  第八條 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並列入技術標評標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招標檔案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並明確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專案,業主單位應當督促施工、運輸等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在工程決算時由審計部門據實決算。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

  ***二***施工期間,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定密目式安全立網。

  ***三***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

  ***四***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等作業。

  ***五***建築垃圾等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裝置清理車輛、裝置和物料的塵埃;有條件的,可以設定沖洗槽、排水溝、沉澱池等設施。

  ***七***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定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八***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並履行備案手續。

  ***九***閒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等措施。

  ***十一***建***構***築物內施工材料及垃圾清運,應當採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撒。

  第十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時,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四***、***五***、***十***項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採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場地,超過3個月未進行開發或者利用的,應當種植植物或者覆蓋。

  第十一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應當採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鼓勵開展混凝土攪拌站、砂漿預拌站示範點建設。

  第十二條 儲煤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應當進行硬化。

  ***二***採用混凝土圍牆或者天棚的儲庫,應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設施。

  ***三***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等降塵措施;採用密閉輸送裝置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四***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設定圍擋、防塵網等防塵設施;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場,應當構築圍牆或者在廢棄物堆場表面種植植物。

  ***五***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第十三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核發的證件;

  ***二***進行密閉化改裝,安裝行使及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終端裝置;

  ***三***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裝載的建築垃圾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的建築垃圾不得沿途洩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其他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條件的單位承運。

  第十四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至少每日灑水降塵或者沖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灑水清掃***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其他道路鼓勵採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機場、車站、鐵路、停車場、公園、廣場、街頭遊園以及專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整潔,防止揚塵汙染。

  第十五條 進行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的天氣,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後,應當當天完成餘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不包括道路綠化***,在施工工地周圍設定不低於1.8米的連續、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條 根據大氣汙染防治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特定時間、特定區域內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作業場所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對綜合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媒體公開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揚塵汙染違法行為,並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汙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公眾也可以撥打市政府統一公開電話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在公路、橋樑、港口工程及水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分別由交通運輸、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者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儲煤場和堆放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合肥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和《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長豐縣、廬江縣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揚塵產生的過程

  一次揚塵

  在處理散狀物料時,由於誘導空氣的流動,將粉塵從處理物料中帶出,汙染區域性地帶。

  二次揚塵

  由於室內空氣流、室內通風造成的流動空 氣及裝置運動部件轉動生成的氣流,,把沉落在裝置、地坪、及建築構築上的粉塵再次揚起,稱為二次揚塵

  揚塵汙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 人為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汙染。

  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是指煤炭 、道路浮土、耕地土壤、城市裸露地面、綠化超高土、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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