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監所管理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近年來,基於我國犯罪形式多樣化的發展,公安監管場所的在押人員成份也隨之呈現複雜化的態勢。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謝謝你的閱讀。

  篇一

  淺析公安監所特情選建機制

  摘要:監所特情是我國公安監所管理工作鏈條中的重要內容和環節,長久以來發揮著其他監管措施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隨著監管形勢的發展,監所特情的選建與管理模式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探索和完善監所特情機制為出發點,力求建立監所特情選建機制的規範模式,為提升監管工作水平、彌補監管漏洞、防範監管風險以及減少和杜絕監管事故的發生等方面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監所;特情;機制

  中圖分類號:D6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29-0030-02

  作者簡介:王國鋒,男,漢族,甘肅白銀人,江蘇警官學院偵查系,助教,研究方向:偵查學、監所管理。

  近年來,基於我國犯罪形式多樣化的發展,公安監管場所的在押人員成份也隨之呈現複雜化的態勢,這在客觀上加劇了監管工作形勢的嚴峻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尤其是2009年雲南“躲貓貓”事件發生以來,公安監管場所的執法工作引起了全國性的關注,監管民警的執法規範更是激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1]。在保障人權和提倡法治的新時代背景下,如何適應當前監管形勢,提升監管工作水平,以及在保障監所在押人員權益的同時如何穩定監管秩序成為擺在公安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

  監所特情作為監所管理中的特殊藉助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監管民警耳目的功能,其對於監所在押人員思想動態掌控、監所情報資訊收集、監所違法違規管控、監所突發事件處置等監所日常管理難題化解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功能效用[2]。可以說,監所特情的使用是監管民警的管控力能夠切實深入到在押人員中間的最有效方式,其在監所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監所特情的選建工作則是特情工作成敗的關鍵所在。

  那麼監所特情的選建機制應當側重那幾個方面呢,筆者認為應當注重以下幾點:

  一、注重監所特情的素質選拔

  監所特情是指在監所在押人員中物色、建立和掌握使用的,用於主動蒐集和了解監所在押人員思想動態、違法違紀以及犯罪活動等相關線索的一種隱蔽力量[3]。其主要是為維護監管秩序,掌握在押人員思想動態,預防和打擊在押人員破壞監管秩序,制止監管人員自傷自殘以及傷及他人的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內部資訊。監所特情作為監所管理工作中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在監所管理工作中發揮著其他監管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監所特情人員的選擇需要具備特定的素質條件,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善於溝通,能夠靠近嫌疑物件

  建立監所特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發現和控制監所在押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並在一定程度上為打擊監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情報資訊。而要達到這一目標,首要前提是監所特情必須有能力、有條件接近目標、瞭解目標。這是對監所特情的人際交往能力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說,情商條件是選建特情的必備因素,監所特情人員必須具備較為靈活快速的反應能力和善於言談的溝通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活動和觀察識別能力

  具備一定的活動和觀察識別能力是監所特情的智慧條件,主要表現在特情具體工作能力方面,監所特情的活動能力越強,就越能主動積極,從而在內線偵查中進得去、出得來,遇到緊急情況能巧妙周旋、靈活處置。如果特情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社會經驗、觀察應變能力和較強的記憶能力、思維能力、社交能力以及一定的自制能力,並在在押人員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則更容易接近嫌疑物件,從而取得其信任,並套取情報。

  ***三***無對立監管情緒、具有選建意願

  監所特情的選建前提之一是其自身不存在對抗監管工作的情緒,這是監所特情的政治條件。如果選建人員自身具有抵抗情緒,是無法被控制並使用的。監所特情人員所涉嫌案件的調查工作必須已經清晰明確,其對自己的涉嫌罪名存在理性的認識,並具有悔過心理。同時特情選建人員自身必須具有從事監所特情工作的意願,如此,便可使得特情工作由被動轉向主動。

  ***四***具有保密意識

  保守祕密、恪守職責是監所特情人員的人格條件。監所特情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識,對自己的特情身份和具體任務守口如瓶,這是完成監所特情任務的必要條件,其不僅有利於保障監所特情人員的自身安全,更是其開展具體特情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細化監所特情的選建程式

  監所特情的選建是一道重要工序,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驟進行,只有循序漸進的培養,才能保障監所特情的質量。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確定選建物件

  監所民警可以根據公安監管工作的需要,有側重的選擇一批在押人員。在全面瞭解選建人員的家庭情況、社會關係、個人經歷、性格特點等基本資訊的同時,綜合考慮其涉嫌罪名、認罪態度、監管期間具體表現、個人活動能力等情況的基礎上,按照監所特情的必備素質條件,進行細化分析研究。從吸收特情的目的性,選建物件的可靠性,完成任務的可能性和特情工作的適應性等方面進行考慮和審查。從中選擇基本符合條件、適合隱蔽鬥爭需要的監所特情培養物件。同時,應當注意監所特情培養物件的選擇範圍和數量,可以適當擴大篩選範圍,使培養物件的數量大於實際需要,以便取優舍差。

  ***二***注重培養教育

  監所特情選建物件確定後,監管民警必須對其進行一段時間的培養教育,以此來強化和提高監所特情人員的素質。在對選建物件進行教育時,要注意教育藝術和工作方法,並注意視察其表現、考察其能力,以便進一步確認其是否具備監所特情的具體條件。教育內容要根據選建物件的涉案經歷和現實思想情況因人而異,主要圍繞法治形勢、監管政策、個人前途和認罪悔罪教育進行。通過有目的的計劃培養教育,使選建物件逐漸認識到積極靠攏政府並同監室在押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鬥爭是自身改惡從善的有效出路,促使其立功贖罪。只有當選建物件自覺地真誠的靠攏政府,主動要求反映情況時,方可考慮將其發展建立為監所特情。   ***三***加強考核試探

  監所特情選建物件經過培養教育基本成熟後,通常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考核才可正式成為監所特情。考核的內容和形式根據具體選建物件個人情況而定。具體考核的辦法主要是通過佈置一定的任務安排選建人員其去完成,並根據彙報任務進展情況進行查對核實。

  ***四***強調紀律法紀

  為了有效地控制特情的活動,保證特情的工作順利進行,對已經建立的特情,必須向其宣佈應當遵守的紀律,令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紀律的內容主要圍繞服從命令,嚴守祕密開展,不準向任何人透露身份和意圖。此外,特情人員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偽造,謊報事實情況,不準要挾報復誣陷,除因特殊需要,並經領導批准,可以參與一些輔助的活動外,特情不準參與辦案,更不能引誘、教唆他人違規違紀和實施犯罪活動,不準利用特殊身份在監舍內稱王稱霸。宣佈紀律後,監管民警和有關領導要在工作中經常考察特情遵守紀律的情況,如發現問題,要及時的教育處理,從而使特情人員養成遵守紀律的自覺性。

  三、強化監所特情的後續管理

  ***一***專人負責、單線領導

  所謂專人負責、單線領導,就是每一名監所特情只能由一名管教民警負責,從特情人員的選擇建立到具體的管理和使用都要實行縱向領導。特情人員原則上只允許與其直接管教民警進行聯絡,這是由公安監所特情的性質與特點所決定的,不允許實行多頭領導,否則容易暴露監所特情的身份。同時,堅決杜絕由特情人員發展下線特情,不允許監所特情之間進行橫向聯絡,以免滋生牢頭獄霸。此外,公安監所的偵審部門需要全面掌握各監區特情分佈情況,對全所特情人員進行統一規劃,做到合理佈局。

  應當注意,女性特情人員必須由女性管教民警直接進行領導使用,此外,不允許使用女性特情人員對男性在押人員實施調查工作,同時,也禁止男性特情對女性在押人員實施調查工作。

  ***二***悉心指導、督教結合

  在向特情人員佈置具體任務和提出要求時,應當考慮特情的自身條件,要充分發揮特情人員的一事之長、一時之長、一技之長,交給特情人員力所能及的任務,切不可對其要求過高。此外,在佈置任務時,要交給其具體的方法,提出具體的要求,決不能放任自流,在聽取特情彙報時,要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績,同時指出存在的問題,講明更正的方法。

  對特情人員的溝通教育必須是經常性的,一方面,特情人員自身就是在押人員,需要及時準確地瞭解其思想動態,另一方面,特情人員在監舍中,經常處於閉塞消極的環境中,存在著隨時隨地被傳染和拉攏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對特情人員的溝通教育,需要根據每名特情人員的具體情況來實施,針對不同特情人員所承擔的任務以及有可能出現的思想問題,開展有針對性地進行溝通和疏導教育。

  ***三***注重配合,適當調整

  特情人員在接近嫌疑物件和實行具體的任務時,監管民警都需要對特情人員的身份進行進行有效的掩護。尤其是在專案特情的使用過程中,具體案件告破之後,仍然要不動生色,要讓案件主犯知道其罪行的暴露不是由特情人員造成的。另外,在後期案件的訴訟審理過程中,特情人員一般不出庭,必須要出庭時,需要經過領導的商議和批准。並做好特情的思想工作,以檢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同時要教育特情嚴守祕密。

  此外,為了有效保證監所特情的質量,特情人員必須要適時調整。如對不能發揮作用的特情人員要及時堅決的撤換;對有價值但本人存在思想包袱的,要進行耐心的教育,使其消除顧慮,爭取為我所用;對有工作能力,但因管教民警的領導和使用不利沒有發揮作用的,要加強領導或調整管教民警;對因工作方法不當或其他原因而暴露身份的監所特情,但其仍具有使用價值的,可以調到其他監舍繼續使用;對於停止使用的特情人員,必須向其宣佈紀律,不得宣揚,否則,當追究其相關責任。

  [參考文獻]

  [1]高一飛等.看守所觀察與研究[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3.

  [2]孫延慶主編.獄內偵查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7.

  [3]王泰主編.獄政管理學[M].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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