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案例分析_2017車險理賠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車險是財險公司的支柱產品,為了保證在激烈的保險市場中佔有決定性地位,保險公司往往會選擇盲目擴張而忽視對理賠風險的管理。大量的理賠風險集中在這一產品上,因此車險理賠風險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篇1

  張先生某日清晨駕駛自己的家用型別克小轎車出行,行駛途中對面駛來一輛高速行駛的卡車,張先生為躲避該卡車緊急讓道,不慎使自己的車身陷入路邊積滿了泥水的大坑中。別克車當下就熄火了,張先生擔心發動機出現問題就沒有繼續啟動車子,而是立刻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聯絡專業救援。保險公司將車拖走後經過檢測,得出結論果然不出張先生所料,是汽車發動機的某個部件出現問題。但是,讓張先生困惑的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告訴張先生,本次故障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然而,張先生並沒有違反合同規定在水中啟動事故車輛,為什麼不能獲得理賠呢?

  本次車險理賠案例要告訴我們的是,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原因關鍵是張先生的車輛事故發生的時間不符合規定。保險公司有明文規定,對於洪水和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都會予以賠償。其中暴雨天氣的標準是根據氣象部門的規定而制定的,並且需要相關證明。也就是24小時內,降水超過50毫米為暴雨,達不到標準則不屬於暴雨範疇也就不能獲得理賠。但是張先生所在的城市在前幾天確實發生了大範圍的連續暴雨,按照暴雨標準也可以獲得理賠,那麼其問題究竟出在哪裡?保險公司的理賠員進一步解釋說,理賠條件是發生暴雨時,也就是暴雨當天,而張先生的事故時第二天,暴雨已經停止,其車輛問題並非暴雨造成,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篇2

  20xx年6月27日22時05分許,原告朱某酒後駕駛小車從某地返回家中,行至江西省永新縣委門口路段時將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黃某撞倒後逃逸,後被害人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江西省永新縣交警認定,原告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調解,原告朱某向受害人家屬支付賠償款70萬元。原告朱某被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原告朱某向某財險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申請交強險保險賠償遭拒,原告朱某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財險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金11萬元整。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篇3

  2005年2月3日上午9時,文某駕駛一輛核載5人的小橋車,帶著妻子劉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東向北行駛至一彎道時,遇鄭某駕駛的核載 1.9噸的中型普通貨車載著11.5噸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駛。會車過程中,小橋車駛入相向車道,兩車正面碰撞後,小轎車被推後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 車人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後,某縣公安交警大隊根據現場勘察、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證實,文某駕車超員1人,在 限速、交通事故多發地段超速行駛,會車駛入相向車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文某應承擔主要責任。鄭某駕駛 中型普通貨車,嚴重超載,在限速、交通事故多發地段超速行駛,其過錯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應承擔次 要責任。5位乘客不承擔責任。

  另外查明,被告人鄭某的肇事車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某實業公司。該車已在某縣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交通事故發生後,為及時處理後事,某實業公司先行賠付了每個受害人家屬1萬元。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篇4

  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點多,“駕駛員”劉某,駕駛寶馬BMW7201WL***BMW525Li***轎車在廣東省海豐縣城二環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時,因未確保安全行駛致車輛碰撞中央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受損及中央隔離護欄毀壞的交通事故。

  從客戶的報案記錄來看,客戶描述事故為凌晨2點50分左右發生,客戶在3點09分向我司進行了報案。汕尾的查勘員在22分鐘後到達了事故現場進行了處理。查勘員在拍照取證過程中也不能說不細緻,現場拍了100張的照片,從現場的散落物及痕跡來看本次事故真實度應該較高,現場沒能發現其它異常,查勘員最後為了穩妥起見,還是要求客戶報了交警處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認定書。

  該案由於是高風險時間段內出險,理賠系統自動發起了高風險的預警提示,調查人員在稽核該案的時候發現現場照片中可以看出駕駛員當時穿著的是一雙拖鞋。正是這雙不起眼的拖鞋,再結合出險時段及損失情況讓調查人員覺得該案酒後頂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於該案損失較大,理賠部迅速安排調查人員前往當地進行調查取證,經過調查人員的多方聯絡,得到了當地公安局的配合,通過調取監控進行分析,確認了報案的駕駛員劉某存在隱瞞了真正駕駛員及真正駕駛員逃離現場的情節,應屬於虛構或編造事故事實行為,不屬於保險責任,本案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拒賠處理,成功減損1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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