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都有哪些相關的型別
在生活中,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事情很常見,而勞動糾紛的型別也有很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糾紛的型別,希望能幫到你們。
勞動糾紛的型別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後,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並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係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的勞動報酬。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養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卹等社會保險。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於上述規定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勞動者擁有的權利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這是公民勞動權的首要條件和基本要求。在我國,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選擇就業的權利是平等就業權利的體現。
***2***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其他合法勞動收入。
***3***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權和勞動權是密切聯絡的。休假是勞動者享有休息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4***勞動者有在勞動中獲得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者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進行勞動是生存權利的基本要求。勞動安全、衛生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權。
***5***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勞動者不但要掌握熟練的生產技能,而且要懂業務理論知識。只有賦予勞動者這項權利,才能保障勞動者獲得應有的知識的技能,更好地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這是指勞動者在遇到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勞動風險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是享受勞動報酬權的延伸和補充。
***7***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這是勞動者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的有效途徑和保障措施。
***8***勞動者還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合理化建議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等等。
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
***一***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後,通用人單位協商是絕大多數人會採取的方式,我們在發生糾紛後,當然可以同用人單位協商。當然,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協商是有一定難度的。為此,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工會作為勞動者的組織,有代表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權利和義務。而第三方究竟指哪些組織,仍需法律在執行過程中進一步細化。現在可理解為有權調解的組織,具體將在下面詳述。
***二***調解
勞動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並在 第十條到第16條詳細規定了調解的程式:
1、調解的組織
勞動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了3種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調解具體程式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調解的法律效果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訴訟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仲裁申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手裡決定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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