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原則是什麼***2***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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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的法律意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
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
企業進行名稱登記,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稱進行不正當競爭,影響其商業信譽,侵害其商業利益。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該企業即享有使用權,併產生兩種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稱進行登記的效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依據該規定,一個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又以與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應不予登記。
2.救濟效力。
企業名稱權因登記而創設,可據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稱經營相同業務。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如有損害,該企業名稱權享有人可以請求賠償。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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