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給公司帶來什麼風險
員工在工作中不順利,工作環境不愉快等是員工離職的員工,但是員工離職也有分類,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員工離職的分類的內容,歡迎閱讀。
員工離職的分類
1、員工主動辭職,是指員工在對工作失去信心,以及對該工作不滿意或者是有更好的工作選擇時做出的決定。
2、公司辭退員工,是指公司在對員工考核中,發現其不足,以及不適合公司要求的情況下,以及該員工在對公司利益損害的情況下,會被公司辭退。
員工離職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一***公司高層
1、風險
可能會影響公司形象。公司高層員工一般要負責對外溝通,所以,公司高層員工常常代表一定的公司形象。
公司高層員工的離開可能會帶走一個團隊。公司高層員工在離開公司時,可能會帶領一些人集體跳槽。這很可能會造成一個部門的癱瘓,損失可謂慘重。
社會關係風險、保密及同業競爭風險。社會關係風險的產生是因為公司高層員工與社會的各級人士,特別是與政府機關往往都有比較好的溝通,如果被辭退的公司高層員工利用社會關係和原公司進行同業競爭,原公司很可能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2、應對措施
針對公司高層員工應做好以下應對工作,以減免風險:
儘量保留高層員工的面子。越是高層的人越關注面子。你可以專門抽出時間對高層員工進行專門瞭解和研究,可以用聊天的方式引導其主動提出辭職,同時還要尊重他所提出的要求。保全面子是處理高層管理人員最重要的一點。
支付足夠的補償。為了避免發生一些不必要的同業競爭風險,對公司的高層員工還要支付足夠的補償,可能還要簽定《同業禁止協議》。
進行關係或工作隔離。例如原來A負責與政府聯絡,現在讓B負責與政府聯絡,這樣的隔離可能是兩三個月,甚至半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關係隔離;工作隔離通常採用派遣某高層員工去參加培訓學習,在其培訓學習期間,將其權力移交給他人的方法來實現。
***二***營銷人員
1、風險
辭退營銷人員會帶來兩個風險:
保密風險。營銷人員會把客戶帶走。
同業競爭風險。營銷部門是給公司直接帶來利潤的部門,營銷人員跳槽之後,如果進入競爭對手的公司,會對原公司造成很大的威脅。
2、應對措施
對辭退營銷人員可能帶來的風險,有以下應對措施:
最好針對風險簽訂相關的協議。
逐步隔離風險。公司可以在將其辭退之前,使其與別人調換崗位。如原來做銷售,現在讓其做市場***市場和銷售是兩個不同的部門,銷售是直接面對客戶回收資金的,市場是指客戶關係管理、市場營銷等等***,實現工作隔離,以便逐漸隔離風險。
***三***財務人員
辭退財務人員,可能帶來三種風險:
1、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公司在進行財務管理時,可能會有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例如吃中午飯時,公司要求你拿發票報銷,如果你吃飯的小飯店沒有發票,但是你還是拿收據入賬報銷了,收據入賬是不合法的。這件事情本身風險非常小,但是一旦財務人員與相關部門相互協調,把公司內部的資料洩密,那麼風險就會變得相當大了。
2、公司政治風險
公司政治風險往往體現在發票或支票不能回收上。財務人員跳槽,往往會涉及發票或支票。在進行支票控制時,有些財務人員可能會和其它部門聯合,把公司的賬款劃出,或使貨款故意無法回收,風險相當大。
3、社會關係風險
公司與政府的關係體現在財務審計、稅務監察和工商鑑定等方面,每一方面都很重要。社會關係風險是指財務人員走後,公司和政府的關係脫節,所以,財務人員走後,應及時地做好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以防範社會關係方面的風險。
三、辭職員工的條件
1、外部條件:社會價值觀、經濟、法律、交通以及求才市場競爭者因素。
2、組織內部條件:薪資福利不佳、不滿上司領導風格、缺乏升遷發展機會、工作負荷過重壓力大、不受重視無法發揮才能等。
3、個人條件:家庭因素、人格特質、職業屬性以及個人成就動機因素。
1、益處。其他性質的辭職,如競爭淘汰、退休和辭退等,雖然會在短期內構成一部分離職重置成本,但從長期來看,能夠促進企業優化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個性結構,從而推動企業長期的營業利潤增長。因而,對應不同性質的離職,必須區別對待,進而得到合適的管理結論。
2、弊端。辭職帶來的人才流失對於企業的運營具有直接的負面影響。企業為了填補員工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不得不重新發布招募廣告、篩選候選人、錄用安置新員工,安排對新員工上崗前的培訓。這些費用都構成離職重置成本。離職重置成本往往還包括員工離職前三心二意工作造成的生產率損失,離職發生到新員工上崗前崗位空缺的效率損失,為培訓新員工以及和新員工和其他員工工作磨合損失的生產率,員工離職造成的組織知識結構不完整對生產率的影響,以及員工離職在職員中造成的人心動盪的效率損失,等等。人才流失無論從短期還是長期都對企業經營沒有任何益處,人才流失造成的離職重置成本會侵蝕企業營業利潤,造成企業營業利潤下降。
員工離職注意的問題
1、辭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辭而別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您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試用期的離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提前3日通知。辭職者需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您不要偷懶,同樣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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