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資料交換業務租用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高速電路交換資料HSCSD又稱為高速資料,是GSM演進過程中第一種滿足速度這一需求的技術。這是適用於移動使用者的資料傳輸技術,人們只需撥打一個電話便可獲得想要的資訊。 HSCSD與GSM網中的電路交換資料業務似乎沒什麼不同,都是通過簡單地撥入調變解調器也可接收高速傳輸的資料,但它們主要的區別在於速度:HSCSD的速度比標準的GSM網路快5倍,相當於固定電話網路通訊中許多計算機調變解調器的速度。因此,HSCSD可以看作是向第3代移動通訊系統3G過渡的創新技術。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高速資料交換業務租用合同相關範本。歡迎閱讀和參考!

  一

  第一條 申請租用高速資料交換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照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訊框傳送等高速資料交換網路,供客戶作資料通訊、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資訊應用之業務。

  第三條 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固定通訊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證明檔案提出申請。

  前項異動,變更通訊物件或約定資訊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變更裝置者需另附cpe介面效能調查表。

  第四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第五條 本業務所需數字調變解調器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

  第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所需屋內配線管道及裝設傳輸裝置之場所與電力等設施,由客戶自備。

  第七條 客戶自備裝置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系因客戶自備裝置障礙所致者,得收取檢查費。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它電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必要時得更換本公司指配之客戶號碼,但應於_________個月前通知客戶,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條 申請租用本業務應繳付電路、調變解調器接線費及系統設定費或客戶端接取裝置接線費或isdn備援接線費或wlan客戶端ap裝置接線費。

  第十一條 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登出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登出申請者,其己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二條 本公司為配合客戶需要,加裝其它有關資料傳輸等特殊裝置時,得按成本向客戶收費。為便於本公司測試需要,得免費加裝測試開關等裝置。

  第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如需專案建設,本公司得請客戶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書或按建設成本酌量預收建設保證金,並訂定最短租用期間。客戶已繳之建設保證金,於客戶租用滿最短租用期間後無息退還。專案建設,在同一裝機地點租用不滿最短租期申請移設或終止租用者,應一次補足市內電路部份未滿期間之月租費。客戶申請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外施工者,應繳付非辦公時間施工費。

  第十四條 申請變更本業務應繳費用如下:

  一、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線路及調變解調器移設費。

  二、申請變更本業務之傳輸速率者,依本公司國內資料電路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裝設或變更wlan之客戶端ap裝置者,應繳各費依wlan業務收費標準計收。

  四、申請設定或變更固定通訊及約定資訊速率及特別業務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訊埠每次計收。

  五、申請設定或變更客戶端接取裝置應繳付接線費或系統設定費,按每部每次計收。

  第十五條 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月租費如下:

  一、資料電路、調變解調器月租費:按本公司國內資料電路價目計收。

  二、通訊埠月租費:按租用通訊埠速率計收。

  三、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以16kbps為單位,按其通訊距離及通訊量計收。

  四、每一通訊埠所設定之固定通訊超過十六路時,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五、特別業務月租費:按其速率計收。

  六、加租wlan客戶端ap裝置者,按wlan業務相關收費標準計費。

  第十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_________。

  如僅部份固定通訊裝妥,則裝妥之資料電路、調變解調器及通訊埠等月租費按上述標準計收,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日計收。

  客戶加租wlan業務者,除前項之規定外,wlan部份以該業務裝妥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端ap裝置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十七條 本公司提供瞬間超額訊務excessburst,簡稱be功能,提供客戶在網路系統負載低時,於單位時間內傳送高於約定資訊訊務committedburst,簡稱bc之訊務量,惟此高額可能因網路擁塞而漏失致無法傳送至收信端,該部份無法傳送完成之資訊,客戶須自行負責重送。請客戶依實際資訊傳輸需求,申請約定資訊速率cir,並依照每一固定通訊連線pvc之be值上限為同一pvc之bc值規定辦理。注:約定資訊速率《cir》為單位時間內可傳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條 介接本業務之電路其傳輸速率為128kbps以上時,可設定兩個通訊埠;其資料電路月租費仍按其租用傳輸速率計算,惟通訊埠月租費及通訊埠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按其實際租用埠數及約定資訊速率分別計算。

  第十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第二十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訊網路或系統裝置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本公司未於_________小時內修復,其租費之扣減國內電路連續阻斷滿_________小時者,每_________小時扣減全月_________之租費,但不滿_________小時部分,不予扣減。部分時間使用之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者亦同。傳輸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國內電路連續阻斷滿_________小時以上者每滿_________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_________,未滿_________小時者,不予扣減。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除本項前段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__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登出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裝置並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停客戶所租其它電信裝置之通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本申請書所載內容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_________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約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約人簽字: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網際網路電路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線路基本情況

  甲方向乙方租用 4 M網際網路接入電路:

  從甲方XXXXXXXX 到乙方的 機房。

  第二條 質量條款

  本數位電路技術指標應符合IEEE802.3標準協議的 Mbit/s網路介面引數要求。

  第三條 合同期限及續租

  3.1租賃期限為 1 年,以甲、乙雙方簽定的業務開通確認單的時間為租賃的起始日。乙方完成電路開通除錯後,若甲方拒絕簽定業務開通確認單,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書面意見,否則,以乙方完成電路開通除錯日期為租賃的起始日。

  3.2在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內,若甲、乙其中一方未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協議,本協議自動延長一年,延長次數不受限制。

  第四條 租金費用及付款方式

  4.1費用標準:

  按照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准的資費標準和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向甲方收取 4M電路一次性線路初裝費 0 元。 4 M電路月租費為 2300 元/月。

  4.2費用的修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國家新出臺有關資費標準時,甲、乙雙方應參照新的國家標準,以協商同意的新價格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有效期內的月租金全部以新價格核算。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付款方式:

  1租賃費用甲方應按月支付,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電路開通之日起的十日內支付第一次租賃費用電路開通之日起至當月底的租費,其餘在以後每月15日前支付當月租賃費用。

  2 不足一個月部分的租賃費,每天按月租費的三十分之一計算。

  3 合同期滿後,甲方應與乙方結清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合同終止。

  4 租賃費用採用銀行託收方式,甲方提供銀行帳號,乙方每月向銀行提供月租費發票及電路代號,銀行根據上述票據,開出銀行託收單,從甲方帳戶上扣除當月租金,並由銀行把上述票據轉交給甲方。

  5 甲方應按時交納租金費用,如果逾期交納,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納當月租金費用的3‰交納滯納金,逾期達一個月,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第五條 施工、安裝及開通

  5.1甲乙雙方因互連的具體施工、安裝、除錯、開通方案由雙方協商解決。

  5.2甲方免費為乙方提供因本合同實施所涉及的裝置安裝場地、電源及地線。

  5.3服務開通時間以乙方完成線路和裝置安裝、除錯工作及解決通道互聯後,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之日為服務正式開始之日。

  第六條 網路的維護

  6.1維護介面的確定,甲方負責甲方裝置的正常工作,並須保障乙方安裝在甲方機房內的裝置供電與相關的執行環境。 乙方負責由埠到CRNET節點間裝置及線路的暢通.詳細界定參見附件接入示意圖。

  6.2由甲方負責的部分出了問題,將由甲方解決。

  6.3乙方因正常檢修需暫停業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甲方,全年單條電路暫停業務總時間不超過24小時,超出部分按中斷時長計扣相應時間費用。

  第七條 中斷補償

  7.1乙方負責維護、維修的光纜線路部分出現故障造成電路中斷,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斷,乙方應對甲方予以補償。

  7.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中斷,乙方不對甲方予以補償。

  7.3電路中斷應由乙方及時通知甲方或由甲方發現後向乙方通告,經雙方確認為乙方原因的,中斷開始時間從乙方通知甲方或從甲方通告乙方的時間算起,中斷恢復時間以乙方通知甲方並得到甲乙雙方在乙方機房測試確認時間為準。

  7.4補償費用計算方法:

  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電路中斷達2小時以上時,裝置正常檢修除外,應按實際累計時間扣除相應時間的費用。

  第八條 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協議所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甲方:

  1 本網際網路接入電路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2 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租賃費用。

  3 當電路發生故障不能使用時,應及時通知乙方通訊站進行處理,並做好配合及故障記錄。

  4 甲方不得擅自改變業務用途,不得擅自將接入號碼設定轉接到有二次撥號或回撥業務等的非法語音平臺,不得利用乙方的網路從事違反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的活動,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對甲方的服務或採取切斷號碼接入、中斷電路等措施,由此產生的責任與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9.2乙方:

  1 應保證提供的 4 M通道暢通以及網際網路流量頻寬的質量,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或倒通備用通道,並通知甲方。

  2 乙方同意由於業務發展需要,根據甲方要求,可隨時提高速率,同時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

  3 為保證甲方網路裝置、終端與網際網路的接入,乙方在電路開通之日起向甲方提供1個免費網際網路IP地址,以後每增加一個IP地址,按每月80元收取。

  第十條 違約責任

  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 剩餘使用期限費用的80%。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11.1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電路出現故障,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由於戰爭、國家政策的改變所造成的任何改變。

  2由於地震、火災、水災、颱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本合同的延誤、終止。

  11.2雙方承擔約定維護責任,因任何責任方的原因造成自身的任何損失,另一方無須承擔。

  11.3因乙方檢修線路、裝置搬遷、工程割接、網路及軟體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已按要求提前通知甲方的,乙方無須承擔通知期內而產生的甲方的任何損失。

  第十二條 保密條款

  不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還是在本合同終止後,任何一方都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內容;以及在簽訂和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的另一方的任何祕密。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之間由於與本合同有關事宜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按下列規定解決:

  13.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遇到由於執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遇到不可抗拒事件,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3.2如果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爭議,雙方中任何一方有權向廣州市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四條 其它事宜

  14.1本合同未盡之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合同附件和雙方協商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

  14.4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由

  甲方:廣州分公司

  乙方: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蓋章 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合同經辦人: 合同經辦人:

  聯絡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郵 編: 郵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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