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標如何註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涉外商標是指外國商標所有者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或是我國出口商品的商標註冊。伴隨我國商標涉外許可使用經濟的發展,我國在商標涉外許可使用法律適用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那麼?

  涉外商標的註冊

  一、外國商標在我國的註冊

  新《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待原則辦理。”這就是辦理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應遵循的原則。

  1.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之間已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該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的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按照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

  2.按照雙方國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我國已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個公約對成員國之間的商標註冊和享受的待遇都有明確的規定。中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有關商標的問題均可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辦理。同時,我國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還應遵守該公約和協定的規定。

  3.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一個靈活的原則,適用的範圍很廣。如果申請人所屬國與中國既沒有簽訂商標互惠條約,也沒有共同參加有關商標的國際公約,那麼,只要對方國家同意接受我國商標註冊,我國便可對等地接受對方國家的商標在我國註冊。有關申請人享受的待遇,也嚴格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必須按我國法律規定委託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辦商標註冊手續。

  二、我國商標在國外的註冊

  商標保護實行屬地原則,在中國取得註冊的商標,僅在中國的範圍內受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沒有商標專用權,不能受到外國法律的保護。以前,我國的一些企業由於缺乏到外國進行商標註冊的知識和法律意識,只注意到外國銷售和宣傳商品,不積極到外國進行商標註冊,以致許多在銷售國建立信譽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使我國的對外貿易受到嚴重損失。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擴大,外貿出口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提高對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意義的認識,積極做好到外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工作,對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註冊前的準備工作

  ***1***瞭解有關情況。主要應瞭解有關國家的商標法規以及註冊機關的實際做法,例如商標註冊是採用先申請原則還是先使用原則,註冊程式和申請書件,哪些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商品分類表、費用的繳納等;商標查詢,即對於自己打算註冊的商品***服務***上已經註冊的商標進行了解,以免因自己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駁回;有關國家的風俗習慣和禁忌,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案犯忌,則不能取得註冊,如果按該國風俗作為商標的圖案不受歡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便不會有好的市場前景。

  ***2***聘請代理人。各國一般都規定外國人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委託本國代理人代理。實際上,聘請代理人有許多好處,因為代理人熟悉本國的商標法律制度和註冊程式,能夠為申請人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使商標註冊能夠順利進行。

  ***3***準備好申請檔案和有關材料。各國對註冊申請檔案都有嚴格的要求,有的還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必須按要求準備好申請檔案和有關材料,才能保證申請的成功。

  2.申請方式

  ***1***通過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進行國際註冊。

  ***2***通過代理人分別申請。到非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成員國申請商標註冊,通過代理人分別申請。

  三、商標的國際註冊

  商標的國際註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進行商標註冊,這種註冊可使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一次申請、履行一次手續、交付一次費用即可在參加該協定的多個成員國內獲得商標註冊,這無疑大大節省了註冊的時間、費用。我國自***加入《馬德里協定》後,凡需要到馬德里聯盟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我國商標所有人均可以按照《協定》和《議定書》進行國際註冊。

  1.申請人資格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必須首先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或獲得商標初步審定,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②在我國有住所;③擁有我國國籍。

  2.申請程式

  我國商標所有人可採取兩種方式進行國際註冊:①直接制,即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國際註冊續展、轉讓、變更或其他有關事宜的,可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直接辦理的,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若填寫時翻譯確有困難的,商標局可以安排翻譯;②代理制,即申請人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組織代理申請。

  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申請,都必須通過商標局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具體程式如下:①申請人應按國際局提供的表格填寫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地址***委託代理的還應寫明委託人名稱、地址***、在我國註冊或初步審定商標的申請日期和編號、註冊或初審日期和編號,並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申請商標使用的商品、指定保護的國家、要求保護的期限等。其中指定保護的國家可以是馬德里聯盟一個或多個成員國,但不能包括中國。②申請人將申請檔案直接遞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同時按規定向商標局交納基本註冊費、附加註冊費、補充註冊費及其他規定的費用等。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和費用後,經審查認為手續齊備,自申請之日起30天內將申請書轉交給國際局;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檔案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補正期間保留申請日期。③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即將該商標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並刊登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發給申請人商標國際註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國家在1年內對該商標進行審定,若申請保護的商標在提出申請之日起1年內被指定保護的國家駁回,國際局將駁回宣告交給我國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該宣告之日起20天內將該宣告轉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申請人可以根據該駁回國的國家法,委託代理組織進行申訴;若在1年內保護申請未被駁回,則商標為自動得到保護。④國際局將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的商標刊登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從該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可對延伸至我國要求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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