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追尾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追尾是指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尾隨而行時,後車車頭與前車車尾相撞的行為。主要由於跟進間距小於最小安全間距和駕駛員反應遲緩或制動系統性能不良所致。本文通過對一交通事故案例進行分析,說明汽車追尾責任認定的相關知識。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希望大家能夠從中有所收穫!

  關於汽車追尾責任認定的案情介紹:

  2005年12月20 日下午,李某***即第二輛車的司機***駕駛小汽車途徑杭甬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16公里+800米處追尾碰撞王某***即第一輛車的司機***駕駛的小汽車,後二車停於高速公路車道內,王某和李某下車於高速公路行車道內檢視車輛損失情況,並等待交警前來處理。不到5分鐘時間,張某***即第三輛車的司機***駕駛一輛小型客車途徑事發地,在避讓過程中追尾碰撞李某的小汽車,後又與李某及高速公路護欄發生碰撞,同時導致李某的小汽車碰撞王某的小汽車及王某本人,王某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同時造成了李某受傷,三車及高速路產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

  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和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規定在車後50 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張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未集中注意力,發現情況過遲措施不及,導致事故發生,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事發後,死者王某的妻子和14歲的兒子將李某和張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和張某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 萬餘元。

  當中的分岐:

  關於本案責任如何認定,各方觀點不一,具體如下:

  交警認為,該事故因張某和王某的共同過錯以及張某和李某的共同過錯而產生,被告張某和王某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因此,張某和王某對該事故造成車輛、路產損失及王某死亡的損害後果,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和李某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故由張某和李某對該事故造成車輛、路產損失及李某受傷的損害後果,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認為,王某駕駛的第一輛車被被告李某駕駛的第二輛車追尾碰撞,後二車停於高速公路車道內待交警處理。而後被告張某駕駛的第三輛車未集中注意力,發現情況過遲措施不及碰撞二車導致事故發生。為此,李某、張某兩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李某認為,其本人和王某沒放置安全警告標誌是一種違規行為,但這並不必然導致第二次追尾碰撞事故的發生。張某駕駛第三輛車開車注意力不集中,發現情況過遲措施不及,是追尾碰撞前兩輛車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責。

  被告張某認為,關於其應承擔的責任交警部門已經有認定,都是承擔同等責任,故其願意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案例的評析:

  筆者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共涉及兩次追尾碰撞事故發生。第一次追尾碰撞:王某駕駛的第一輛車與李某駕駛的第二輛車追尾碰撞造成車輛損失。第二次追尾碰撞:發生第一次追尾碰撞事故後,二車停於高速公路車道內,王某、李某下車於高速公路車道內,後張某駕駛第三輛車開車注意力不集中,發現情況過遲措施不及,追尾碰撞第二輛車,後又與李某及高速公路護欄發生碰撞,同時導致第二輛車碰撞第一輛車及王某,造成王某死亡。筆者認為,就王某被撞傷致死而言,張某的違規行為與李某的違規行為構成了對王某的“多因一果”侵權,即他們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因如下:1、張某的違規行為是導致第三輛車追尾碰撞第二輛車,從而導致原本靜止的第二輛車碰撞第一輛車及王某的原因力之一;李某的違規行為也是導致張某駕駛的第三輛車追尾碰撞第二輛車,從而導致原本靜止的第二輛車碰撞第一輛車及王某的原因力之一;2、張某與李某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即各自違規過錯內容不一樣,故不構成有意識聯絡的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3、行駛狀態下張某的過錯行為與靜止狀態下李某的過錯行為,兩者相結合不具有時空的統一性,也就是說兩者不是直接結合而是間接結合導致碰撞王某致死的後果,故張某的過錯行為與李某的過錯行為也不構成沒有意識聯絡的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如何根據侵權人的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導致第二次追尾碰撞發生的因素有:

  1、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規定在車後50米至 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

  2、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規定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

  3、張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未集中注意力,發現情況過遲措施不及。筆者認為,如果王某、李某中有一人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那麼就可能不會導致事故發生。因此,導致第二次追尾碰撞的發生是因為王某、李某均沒設定警告標誌的違規行為與張某違規駕車行為的間接結合造成。前後兩者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應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張某的違規行為對第二次追尾碰撞事故的發生應負50%的事故責任,王某、李某的共同違規行為對第二次追尾碰撞事故的發生應負50%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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