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我們都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後要進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在認定之後要做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最後再進行交通事故賠償,那麼在我國交通事故責任是怎麼劃分的呢?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
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不確定責任 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特殊規定
介於外國人可能並不知悉我國法律法規定,因此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涉外交通事故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我國法律法規中權利、義務。
第69條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未處理完之前,公安機關依法可以不準該外國人出境,直到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為至。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具有不穩定性,臨時性,且一般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有限,若不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可能導致後期判決難執行的問題。因此,第70條規定,受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除此之外,還有交通事故外國當事人可以聘請翻譯等等規定,當然該法對享有外交特權與外交豁免的外國人也做了很多特殊規定。
適用法律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章第六十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從該條規定可知,我國涉外交通事故的處理,除了要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外,還需要別的法律來配合適用。
在訴訟程式上,如在我國起訴,必然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但是其中有些環節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涉外交通事故,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案件。一般情況下,侵權案件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因此在我國發生的涉外交通事故,適用侵我國法律。但是當事人有共同的經常居住地時,則需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後最後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除外。
舉個例子,兩個英國人來中國旅遊,不巧在去中國雲南旅遊的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對此,因為這兩個英國人有共同經常居住地——英國,所以對於他們之間交通事故的解決就適用英國有關法律對此的規定。當然,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雙方協議瞭解決交通事故適用的法律,必須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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