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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資料:合同法律風險面面觀
合同關係“空口無憑”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僅有口頭約定,而無書面合同的情況,這使得雙方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無書面依據,埋下了諸多隱患。比如,有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不與分包隊伍簽訂《分包合同》,甚至在完工時也仍未履行合同補籤手續,一旦分包隊伍在工程質量、工期等方面出現問題,施工單位“空口無憑”無法追究其責任;而工程款結算時,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往往會導致對已完工程進行鑑定,但施工單位又怕影響整個工程進展,如果這時恰好工程款又超撥,施工單位必然就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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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字“拿來主義”法律風險。實踐中,很多合同承辦人為了圖省事兒,讓對方提供格式文字或輕易接受對方草擬的合同。對方提供的合同拿過來一看,數量、價格都沒問題,別的也就不,隨隨便便就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即使有時候看到有些條款不太公平,對方一句“我們公司的合同都是這樣的”也就不再爭取了。這給合同後續履行和糾紛處理埋下了一顆“***”。實踐中,在這種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業主常常置之不理,供貨方也只起訴施工企業而不起訴業主。施工企業處理起來非常困難。所以,在簽訂這樣的合同時,應儘量爭取使用本單位的文字,使用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時,對於條款內容要慎重對待,力求在約定中把風險轉移。
合同主體不適格法律風險。合同簽訂前,要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等級及履約能力。以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分包方為例,一個合格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方主體必須具備:經過當年年檢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和法人委託書***法人代表在場時應提供相應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工程技術人員上崗證等五證――這五證是一個建築施工單位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基本標誌。我們一方面要防止與無任何合法手續的 “包工頭”“施工隊”簽訂分包合同,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與某些“皮包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履行合同的主體和簽訂合同的主體要一致。對施工隊的任何轉賬憑證上必須有施工隊負責人或授權委託人的簽字,絕對不允許專案部工作人員代簽或向直接向第三方轉賬。
合同用語不明確法律風險。對下對外合同的標的及數量、質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約定明確,不得模稜兩可。有的施工單位對下對外合同,僅約定“單價***總***承包”、“總***造***價承包”,而忽略了應該選擇其一,劃掉一個,還有的僅寫“單價包乾”、“包工包料”、“一次包死”,而沒有具體單價數或者總造價數;再如:“給予一定獎勵”、“按有關規定”,又如:其餘30%待2007年5月19日之後陸續付清。這都為發生爭議埋下了隱患,有的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另外,關於數量和金額的確認時必須有大小寫,且核實無誤後再籤認。可以說,合同就要咬文嚼字。模稜兩可、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不吻合法律風險。必須保證對下對外合同與施工單位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所有條款相吻合,所有義務相對應,且必須專門約定“施工單位違約責任免除條款”。實踐中,有些專案業主找理由不和施工單位進行竣工結算,或以資金緊張為由不支付工程款,但由於施工單位對下籤訂合同時關於付款的約定沒有和主合同掛鉤,導致分包隊伍動輒提起訴訟,施工單位難以應對。類似問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其原因在於,施工單位對下籤訂合同時,施工單位承擔的義務沒有和總包合同掛鉤,一旦業主違約,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全面的履行對下合同義務。為了避免這種被動局面,在對外合同中應約定“施工單位違約責任免除條款”即“如因本工程的發包方***業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施工合同義務導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乙方在此表示理解並承諾:前述情況,不視為甲方違約,乙方不追究甲方違約責任,雙方共同努力促使發包方***業主***履行施工合同或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形式選擇不當法律風險。對施工企業來說,材料或裝置採購,應儘量簽訂買賣***購銷***合同,而不是簽訂以加工承攬***定作***為形式或名義的合同。訴訟管轄風險。按照我國《民訴法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合同中對於爭議解決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那麼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是案件的管轄法院之一。全額賠償的風險。與買賣***購銷***賠償實際損失不同,加工定做合同定作方一旦不接受定作物,加工方可要求按定作物價值的全額賠償。有些供貨商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為了發生糾紛後能保證在自己家門口打官司,為了能夠獲取全額賠償,把買賣合同故意籤成加工定做合同。
合同性質認識不清的法律風險。合同目的不同,合同性質即型別就不同,適用的法律法規,也就是遊戲規則也就不同。施工單位的有些合同承辦人,對合同性質認識模糊,勞動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與工程分包合同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購銷或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等合同之間的異同認識不清,發生經濟往來時,不清楚適用哪種合同型別,更不知道選定哪種型別的合同對自己有利,草率簽訂型別不清晰或對自己不利的合同,導致有的合同性質、型別與合同形式不一致,一旦發生爭議,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有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合同誤認為是勞務分包合同,合同名稱就寫了三個字“協議書”。後因為工程款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認定為雙方合同為工程分包合同,而對方又沒有建築工程施工分包資質。對方發現這個問題後,聲稱因施工單位違法分包要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要挾施工單位接受其訴訟要求,雖然經過各方面的努力,達成和解,但是,施工單位因此作出了很大的讓步。
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約定不當法律風險。合同是雙方博弈的結果,解決爭議條款的約定是這種博弈的集中體現,而其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機構即訴訟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約定則是關鍵的關鍵。如有一案件,對方在其本地法院起訴,要求施工單位支付欠款100萬餘元,施工單位提出管轄異議得到法院支援,並將此案移送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審理。案件移送後,對方就撤訴了,並從此銷聲匿跡。對方為什麼撤訴,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證據可能不足,二是其原來想利用其當地的人際關係來影響案件,案件移送後,施工單位佔據了“地利”、“人和”的優勢,第三個原因就是案件移送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後,對方訴訟的成本必然增加。必須高度重視解決爭議條款,且儘量爭取約定糾紛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為施工單位住所的法院或仲裁機構。
合同違約金條款約定不審慎法律風險。有的施工單位不重視違約金條款,也不能約定恰當的違約金條款,對自己的違約責任認識不清,甚至出現了違約金高於本金的情況,訴訟難度極大、訴訟成本也相當高。如有一違約金條款約定為:“買方逾期付款,按所欠貨款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訴訟支付的律師費、調查費、車旅費、查檔費及訴訟費用”,另一個約定為:“乙方***我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物,並按欠付租金總額向乙方收取0.5%壹天的滯納金***賠償金***”。以上二個合同發生爭議後,第一個案件對方起訴欠款不到10萬元,賠償其他費用居然要22000元,第二個案件對方起訴時欠款是80餘萬元,賠償金計算下來卻高達127萬元。
隨意提供擔保或保證的法律風險。這種現象在實際施工中還比較普遍。如:分包隊伍對外簽訂合同,對方不相信分包隊伍,於是讓施工單位專案部在合同上蓋章或提供擔保,法律意義上合同雙方是專案部和對方,實際合同履行主體卻是分包隊伍和對方。一旦發生糾紛,分包隊伍拍拍屁股走人了,對方必然要向施工單位主張權利,合同上面加蓋了施工單位專案部公章,在法律上施工單位一點兒迴旋的餘地都沒有。一方面,地方法院為了保護當地人的利益,至少也要用“表見代理”的理由來判決施工單位對分包方的對外欠款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分包方和對方惡意串通在合同上做文章,那施工單位的損失更是巨大的。為了防止“吃啞巴虧”,施工單位要麼把分包方對外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全部上移到專案部,由分包方提計劃,經專案部稽核後統一採購下發;要麼,堅決杜絕為分包方對外簽訂合同簽字蓋章或提供擔保。
證據意識缺乏,證據保全不力法律風險。證據意識,證據的保全和收集,這是一個直接決定爭議結果的大問題。有的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沒有證據意識,不能正確、及時、全面的製作、儲存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檔案和資料。施工單位現場工作人員,要分清職責,對外簽證要慎重。對事實的認可、數量的確認、單價的核準、金額的確定一定要慎重簽字,不能確定的、不瞭解事實情況的、不是自己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絕對不能籤認。
違法分包、轉包法律風險。在當前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國家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背景下,施工企業的施工任務越來越多,資源越來越緊張,國家有關部門對違法分包和轉包的監察也越來越嚴格。可實際施工過程中,違法分包和轉包依然大量存在,由此帶來各種風險和隱患,尤其是一旦發生糾紛,違法分包和轉包幾乎就是施工企業致命的弱點,這應當引起施工企業足夠的重視。
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法律風險。債權要想通過訴訟得以實現,就必須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主張,否則,就會失去國家法律的強制保護力。施工企業的債權債務非常複雜,必須經常清理,及時主張權利。有的施工企業工程款拖欠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及時訴諸法律,但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已無法挽回損失。當前金融危機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債權債務的清理和跟蹤,及時採取保全措施,防止業主資金鍊斷裂造成呆死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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