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網上消費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一、引言

  隨著資訊時代的到來,特別是國際網際網路的應用與普及,我們的現實生活發生了根本的變革,基於網路的消費方式——網上購物的出現及逐漸流行,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和消費觀念,人們在網上輕點滑鼠就可以實現購物,購買生活、工作和學習用品。網上消費給人們帶來的快捷、便利、節約成本等優越條件,使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網上消費,但在看到網上消費有利的一面,同時也應該看到它不利的一面,網上購物本身仍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如安全性差、質量無保障等。研究網上消費的缺陷和存在的問題,對消費者而言,首先更能從實際情況出發,有選擇性地選擇消費方式,理性消費,已達到節約成本;其次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資金安全,更有保障的完成網上消費。對企業而言,更能針對消費者的需求進行網路營銷,並且採取積極的措施保護資金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對整個社會而言,有利於網上消費更安全可靠、積極地發展下去。

  二、網上消費存在的問題

  ***一***經營行為缺乏規制。一是隱瞞真實情況,製造虛假廣告。網上商店展示的商品往往是一些圖片和文字。而許多網上經營者展示商品時,沒有一定的展示標準,向消費者提供的大多是不完整的資訊,使消費者不能全面判斷商品質量,從而造成損失。網路廣告作為消費者網上購物的主要依據,而消費者卻又很難判別廣告資訊的真實性,許多經營者故意向消費者提供虛假的商品資訊,欺騙消費者;二是網路欺詐。一些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未經工商登記的企業,編造虛假的企業信用資訊和經營情況,以及獲獎材料,宣稱子虛烏有商品和服務資訊,騙取消費者。

  ***二***網上消費存在安全隱患。一是消費者個人資訊保安得不到保障。消費者在網上消費的同時需要登記自己的個人資訊,包括電話號碼、身份證號、銀行賬號、通訊地址等等,這樣就將消費者的個人保密資訊暴露給網路這個開放的平臺,導致一些不法分子盜取消費者資訊,進行電話、網路等營銷活動,騙取消費者資訊進行欺騙、榨取等不法行為;二是消費者個人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消費者進行網上交易,首先需要申請個人賬戶,開通網上銀行,存入資金給第三方平臺,但是電腦網路系統自己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導致不法分子利用木馬等病毒侵入電腦系統,篡改、盜取消費者賬號,使消費者個人財產受到損失。

  ***三***網上消費法制不完善。任何一個健康有序的環境都離不開法制規範,在網路世界裡也是一樣。但現實社會中的法律不能簡單移植到網路虛擬社會中。目前,國內在網路的執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還是空白。雖然立法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有了一些規定,但基本上是簡單、片面和應急性質的,而且執行起來有難度。如,現在網路著作權糾紛層出不窮,但在《著作權法》誕生的1990年,還沒有“網路”這個概念,因此現行《著作權法》難以有效地處理好現在的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又如,現行《刑法》基本沒有涉及到網路犯罪問題,只規定了兩個計算機犯罪罪名,遠不能涵蓋現有的各種計算機網路犯罪。由於對許多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無法可依,致使不少違法分子長期逍遙法外。全世界的媒體每天都在傳達大量計算機違法犯罪的訊息,但最後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則是屈指可數。在國外有的違法分子在其網上作案被發現後反倒受到重用。網路社會中的法治建設與網路基礎設施建設、資訊建設一樣重要,不可忽視。但網路立法的滯後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即使是發達國家的網路立法也很不完善。因為網路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發展之中,難以制定出針對網路成熟狀態的穩定法律。因此,網路立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總是滯後的,操之過急也不行。

  三、完善網上消費應採取的對策

  ***一***設立網路市場主體准入制度。網上消費欺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市場主體的真實身份不明確,建議參照現行有形商品交易市場上企業、個體戶登記規則,取締網路無照經營活動,對在因特網從事商品經營的市場主體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凡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申請和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對於新設網際網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同時發給電子營業執照;已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新增在網路經營業務的,要進行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經核准變更登記註冊的同時核發電子執照。電子執照除了記載營業執照通常內容外,還要記明網站域名、IP地址、可以從事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前置審批許可證及其有效期、電子執照有效期等事項。從事網路商品經營的商家必須在店鋪的顯著位置公示其電子執照,做到與在有形市場一樣的亮照經營。通過實施對電子商務主體亮照經營制度,可以保證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使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交易環境得到淨化。

  ***二***加強電子支付安全保障。商業銀行應完善網上銀行執行機制,制定正確的電子銀行技術風險管理策略,對建設電子銀行的技術方案進行科學論證,確保資訊科技安全可靠,做到電子銀行系統設計嚴密、功能完善、執行穩定。一是明確銀行的責任。因客戶有意洩漏交易密碼,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盡到應盡的安全防範與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免於承擔相應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對金融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者未經批准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型別,造成客戶損失的金融機構應承擔全部責任;二是應加大電子銀行安全技術投入,提高通訊網路頻寬,建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增強電子銀行抵禦災難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三是應積極引進一些高效的安全產品和安全技術,如將指紋識別技術與銀行卡結合起來,以指紋密碼代替數字密碼,提高客戶取款的安全性。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病毒和黑客的攻擊,及時更新、升級防病毒軟體和防火牆,提高計算機系統抵禦外部網路攻擊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增強電子銀行系統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把網上消費立法納入整個法制體系建設。網上消費立法是整個國家法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法制體系的建設必須考慮國際網上消費立法的協調。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及其廣泛應用,國民經濟的各種活動都無不涉及網上消費。這種情況下,傳統的法律法規需要根據網上消費的需要進行修改,同時也需要制定適應網上消費的新的法律法規,以規範網上消費的市場,促進網上消費的發展,國家的法制體系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有把網上消費立法納入整個國家的法制體系建設,才能形成完整的國家的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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