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期限都有哪些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隨著人們對汽車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導致我國的交通事故也頻頻發生,因此,在法律上,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也有一定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希望能幫到你們。

  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於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3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後,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後,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六、5日內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七、7日***7日內、7日後***

  1、對未知名屍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日***10日內,10日後***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報紙刊登未知名屍體認屍啟事,登報後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4、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6、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九、14日***兩週***

  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從立為刑事案件之日起經兩週工作未能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上網通輯手續。

  十、20日內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十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二、1年***一年後***

  對未知名屍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1、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3、致人傷殘、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0年。

  4、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十四、“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的流程

  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本著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停車,並對現場採取保護措施。保護現場就是儘量不改變現場在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以便於勘察人員提取物證、分析事故發生經過,為正確判斷事故發生原因、分清事故當事人責任打下基礎。

  保護現場應開啟危險訊號燈,在距現場合適的距離設定警告標誌,防止其他車輛駛入時再次發生交通事故或破壞現場。然後,根據勘察需要和現場可能劃定現場保護範圍,在現場保護區周圍可採取立標誌、牽繩索、撒石灰、立石塊等方式劃定保護警戒線,並由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進人和改變、破壞現場任何物品、屍體和痕跡。

  現場因搶救受傷人員和疏導交通的需要而移動受傷人員、屍體、車輛和物品,應先用石灰和粉筆等記錄下他們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態,保護好他們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跡、附著物。有條件的還可採用拍照和錄影等方法。

  2、搶救受傷人員現場有人員受傷的,當事人應立即對受傷嚴重、流血不止的人員實施現場救護並撥打120急救電話,迅速送往附近醫院。在救護受傷人員時儘量不要破壞現場,有條件的應由非肇事車輛送傷員去醫院,以保證肇事車輛的原始狀態不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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