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國際物流導論複習資料***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第二章 國際物流與國際貿易
  第一節 國際物流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一、國際貿易的含義:指國家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商品、服務的買賣或交換。對外貿易又稱進出口貿易、輸出入貿易、海外貿易。
  國際貿易分類
  1、出口貿易、進口貿易和過境貿易。
  劃分標準:貨物流向。貿易差額=出口額-進口額;貿易順差、貿易逆差、貿易平衡。
  2、總貿易和專門貿易
  總貿易:以國境作為劃分進出口標準,總進口和總出口;專門貿易:以關境作為劃分進出口標準,專門進口和專門出口;過境貿易不列入專門貿易。
  3、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
  有形貿易:指實物商品的進出口,即商品購銷活動;無形貿易:指非實物形態的進出口,如智慧財產權、勞務、國際諮詢、國際金融服務等。
  4、直接貿易、間接貿易和轉口貿易。劃分標準:有無第三國參與
  直接貿易:指商品從生產國直接銷往消費國,沒有第三國參與的貿易活動
  間接貿易:指通過第三國或其他貿易環節將商品從生產國銷往消費國的貿易活動。
  轉口貿易:指商品貿易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進行的貿易。生產國為間接出口;消費國為間接進口;轉手國為轉口貿易。
  5、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和郵政貿易。劃分標準:國際貿易運輸方式。
  二、國際物流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一)國際貿易是國際物流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和條件。國際物流是在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生產的國際化、國際分工的深化,使國際物流從國際貿易中分離。國際間商品的流動體現了商流和物流的統一。
  (二)國際貿易促進物流國際化。國際貿易要遵守國際慣例,由此帶動物流的國際化。
  (三)國際貿易對國際物流提出新的要求。表現為質量、效率、安全、經濟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節 國際貿易方式
  一、包銷和代理
  (一)包銷:指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單獨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包銷須事先簽有包銷協議。
  包銷方式的優缺點:
  優點:包銷協議實質上是一個買賣合同;包銷商在包銷地區享有專營權,有利於調動包
  銷人經營的積極性,達到鞏固和擴大市場、避免多頭經營自相競爭。
  缺點:如果出口人不適當地運用包銷方式,可能使存在包而不銷或包銷商對委託人的依賴,遭受出口受阻的風險;包銷商能力過強時,可能會利用其壟斷地位來操縱價格、控制市場
  (二)代理:指代理人按照委託人授權代表委託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1、代理的基本特點:(1)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委託買賣關係;(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託人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為佣金。
  2、代理的種類:(1)總代理;(2)獨家代理;(3)佣金代理。的美女編輯們
  二、寄售
  (一)寄售的概念:指委託人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國外一個代銷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理人代替貨主進行銷售,在貨物銷售後,由代理人向貨主結算貨款。
  (二)寄售方式的特點:(1)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待售關係,而非買賣關係;(3)寄售商品在售出之前,一切風險和費用,均由寄售人承擔。
  (三)寄售方式的優缺點
  1、寄售的優點:(1)寄售貨物出售前,寄售人擁有貨物的所有權,掌握著貨物的
  銷售處理、價格確定等大權;(2)寄售方式是憑實物買賣;(3)代銷人不負擔風險與費用,不佔用資金的美女編輯們
  2、寄售的缺點:(1)出口方承擔的風險較大,費用較高,增加出口人資金負擔,不利於其資金週轉;(2)寄售貨物的貨款回收較緩慢,一旦代銷人不守協議時,可能遭到貨、款兩空的危險
  (四)採用包銷方式時應注意的問題:1.慎重選擇包銷商;對大眾商品應有一個試行階段;2.適當規定包銷商品範圍、地區及包銷數量或金額;3.在協議種規定中止或索賠條款。
  三、招標、投標和拍賣
  (一)招標和投標
  1、招標與投標的含義
  招標:指招標人在規定時間、地點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單,提出準備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和有關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的行為
  投標: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國際公告或招標單的規定條件,在投標的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
  招標方式:(1)國際競爭性招標,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又稱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2)談判招標(又叫議標,非公開非競爭性招標,通過談判進行)
  (3)兩段招標(先公開招標,再選擇性招標)
  2、招標、投標業務的基本程式:
  (1)招標前的準備工作;(2)投標;(3)開標、評標、決標;(4)中標籤約。
  (二)拍賣:公開叫價競爭,價高者得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1、拍賣的一般程式:拍賣準備;看貨;出價成交;付款交貨。
  2、拍賣的出價方法
  (1)增價拍賣;(2)減價拍賣;(3)密封遞價拍賣,又稱招標式拍賣。
  (2)拍賣的作用:買方:看貨出價,賣得好價;賣方:現貨交易,利於資金週轉
  四、商品期貨交易
  (一)期貨交易的基本概念:是在特定期貨市場上,即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定的標準期貨合同進行的期貨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並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
  (二)期貨交易的種類:買空買空;套期保值。
  買空賣空: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買進賣出期貨合同,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獲得利潤的純投資活動。
  套期保值有兩種形式:賣期保值(經營者買進一批日後交貨的實物時,在交易所預售同一時期交貨的同樣數量的期貨合同。如果將來貨價下跌,經營者可以從期貨合同的盈利來補償實際貨物交易中的虧損);買期保值(經營者賣出一筆日後交貨的實物時,在交易所買進同一時期交貨的同樣數量的期貨合同。如果將來貨價上漲,經營者可以從期貨合同的盈利來補償實際貨物交易的虧損)。
  五、對銷貿易
  (一)對銷貿易的含義:對銷貿易:包括易貨、記賬貿易、互購、產品回購、轉手貿易等屬於買賣範疇的,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共同特徵的各種貿易方式的總稱。
  (二)對銷貿易的種類
  1、易貨貿易:以貨易貨的貿易,實質是以實物償付對方價款的交易,一般不涉及貨幣的支付問題。有直接易貨和綜合易貨兩種做法。
  2、互購:互購又稱平等貿易,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貨合同中承諾,用所得的外匯購買對方國家的產品,是對銷貿易的主要方式。
  3、產品回購:多出現於裝置的交易,由締約的一方以賒銷方式向對方提供機器裝置,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裝置製造出來的產品。進口裝置方用出售產品所得的貨款,分期償還裝置的價款和利息。
  (1)補償貿易的定義: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機器、裝置、技術或原材料,不用現匯支付,而用向對方回銷上述進口裝置或原料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產品或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
  (2)補償貿易的方式:直接產品補償;其他產品補償;勞務補償。
  4、轉手貿易:在記賬貿易的條件下,人們採用轉手貿易作為取得硬通貨的一種手段最簡單的轉手貿易:是將用記賬貿易辦法買下的貨物運到國際市場轉售,從中取得硬通貨。
  5、抵銷貿易:多見於軍火或大型裝置,如飛機等,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諾購買進口方一定數量的出口商品,一般是相關的零部件。
  六、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我國企業開展對外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業務的總稱。
  基本內容: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國的工廠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誠聘交由對方處置,我國按照約定收取加工費作為報酬。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性質:是一種簡單的國際勞務合作形式。
  對外加工裝配協議的主要內容
  1、合同標的;
  2、對來料來件的規定(數量、質量);
  3、對提成成品的規定(規格、數量、交貨期);
  4、對耗料率(每單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數量)和殘次品率的規定;
  5、關於工繳費(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潤)的規定:以國際勞務價格為基準,結合國情適當調整;
  6、運輸(原料運進、成品運出)和保險問題;
  7、付款方法。
  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成交方式:(1)由外貿公司和工廠聯合對外簽訂合同;(2)外貿公司單獨與外商簽訂加工裝配合同,然後外貿公司找工廠加工;(3)外貿公司承擔工廠代理的角色;(4)工廠直接與外商簽訂合同;(5)加工裝配公司同一作為當地加工企業的代理。
  第三節 國際貿易術語
  一、國際貿易術語概述
  (一)貿易術語的含義:以簡單的概念或外文縮寫的字母,用來說明價格的構成和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有關手續、費用和風險責任的劃分。貿易術語簡化交易洽談內容,縮短洽談時間,節省相關費用。
  (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主要是解釋6種貿易術語,多為美洲國家所採用。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2000通則》):由國際商會制定,只限於對貨物買賣合同中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且該貨物是有形的。《2000通則》將國際貿易中適用的貿易術語歸納為13種。
  二、《2000通則》
  (一)六種常用的貿易術語
  1、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術語是指當貨物在制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2、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
  CFR術語是指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費用和運費,但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裝船後其他額外費用,由賣方承擔。
  3、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
  CIF術語是指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還要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總結:CIF=CFR+保險費=FOB+運費+保險費
  4、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
  FCA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地點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承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之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5、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
  CPT是指賣方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其他額外費用也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6、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
  CIP術語是指賣方除了須承擔在CPT術語下同樣的義務外,還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進行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
  CIP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總結:CIP=CPT+保險費=FCA+運費+保險費
  CIP與CIF的異同:
  相同點:價格因素構成(均運費、保險費)相似;賣方責任相似;均是裝運地交貨;都是裝運合同;貨物在途風險均由買方承擔。
  不同點:使用範圍不同(CIF僅適用於水上運輸,CIP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具體部位不同;單證不同。
  (二)其他貿易術語
  1、EXW(Ex Works,工廠交貨)
  EXW指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等)將貨物置於買方控制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賣方無須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而買方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EXW是賣方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最小的一種貿易術語。
  2、FAS(Free Alongside,船邊交貨)
  FAS指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在碼頭或駁船上靠船邊,即完成交貨義務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
  DAF指賣方在邊境的具體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境前,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在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即算完成交貨義務。買方須承擔在指定地點交貨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4、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
  DES下,賣方不僅負擔正常的運費、保險費,還要負擔諸如轉船、繞航等產生的額外費用,附加險的費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或滅失,責任由賣方承擔。
  5、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
  該術語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適用範圍:只有當貨物由海運、內河運輸且目的港碼頭卸貨時。
  6、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術語中,賣方承擔在進口國內的指定地點完成交貨之前的一切費用,但不包括辦理貨物進口所涉及的關稅、捐稅即進口時應交納的費用。買方承擔受領貨物之後發生的一切費用。DDU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7、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後交貨)
  DDP是賣方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最大的一種術語。
  賣方是在辦理好進出口報關手續後在指定目的地交貨。
  第四節 國際貿易合同磋商及履行
  一、合同的磋商
  (一)合同磋商的方式、含義、形式和內容
  1、合同磋商的方式
  商品交易磋商的方式有兩種:與客戶直接面談;雙方通過郵件、傳真、網路等進行洽談。
  2、合同磋商的含義及形式
  合同磋商又稱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就買賣某種貨物的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談,以求最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的過程。合同磋商的形式:口頭;書面;行為。
  3、合同磋商的內容
  合同磋商的內容,即訂立貿易合同條款的內容,又稱交易條件。
  交易條件分為:個別交易條件和一般交易條件。個別交易條件是主要的貿易條件,變動性大,每一筆交易都可能發生變化,如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的時間與地點以及貨款支付方式等;一般交易條件的變動性小,相對較為固定,如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與方法、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主要的合同磋商內容:成交商品的質量、數量、價格、貨款支付方式、交貨期等。
  (二)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式
  一般包括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貿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1、詢盤
  詢盤:是準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詢盤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詢盤的內容:成交條件,如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等,多為詢問成交價格,也可向賣主索取估價單、樣品。
  2、發盤
  (1)發盤的含義及性質
  發盤:指買賣雙方的一方向對方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
  發盤既是商業行為,也是法律行為,在合同法中稱謂要約。一向發盤發出後,對發盤人便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對方完全同意發盤內容,並按時大幅,表示接受,則合同雙方合同關係成立,交易達成。
  (2)發盤的形式:發盤大多是由賣方提出,但極少數情況下,也可能是由買方提出,由買方提出的發盤稱為遞盤。
  (3)發盤的構成條件:
  1、發盤要有特定的受盤人;
  2、表明承受約束的旨意。即承擔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責任;
  3、交易條件必須十分確定,特別是主要條件必須確定;
  4、送達受盤人。
  (4)受盤的有效期:受盤的有效期:是指發盤供受盤人接受的期限,也是發盤人對發盤承受約束的期限。有效期有兩種規定方法:
  1、在發盤中明確規定有效期;
  2、發盤中不明確規定有效期。
  (5)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發盤的撤回:指一項發盤在尚未送達受盤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發盤人將其取消。
  發盤的撤銷:指一項發盤在已經送達受盤人之後亦即開始生效之後,由發盤人將其取消。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規定: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銷的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發盤可撤銷;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發盤中寫明瞭發盤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發盤是不
  可撤銷的;或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6)發盤的失效
  發盤在下列四種情況下失效:
  1、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期;發盤人表示拒絕或還盤;發盤人對發盤依法撤回或撤銷;法律的實施。
  2、還盤: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對還盤作再還盤,實際上是對新發盤的還盤。一筆交易有時不經過還盤即可達成,又是要經過一次甚至多次的還盤才能達成。還盤時,一般僅將不同條件的內容通知對方,即意味著還盤。
  3、接受: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並願按這些條
  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的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既屬於商業行為,
  也屬於法律行為。
  接受的構成要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表示接受可以用口頭、書面宣告或行為;
  3、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
  4、接受通知的傳遞方式應符合發盤的要求。
  逾期接受: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或發盤未具體規定有效期限而超過合理時間才傳達到發盤人,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或稱遲到的接受。
  接受的撤回:指接受生效之前將接受予以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公約》規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於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如果撤回通知遲於接受送達發盤人,就不能撤回了。
  二、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程式: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裝船)、款(制單、結匯)四個環節。
  我國出口結匯的辦法有收妥結匯、押匯和定期結匯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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