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滿足的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只有滿足了相關的規定,才可以取保候審,今天小編為你介紹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生病需要治療,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犯罪嫌疑人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向辦案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依據案情,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若同意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犯罪嫌人一方的單位的領導或者親屬作為保證人,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另一種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向辦案單位繳納一定現金***5000-20000元***的保證金,保證在取保侯生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遵守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保證金全額退還,否則辦案單位可以將保證金沒收!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於取保候審的條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執行的機關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寬泛,實踐執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根據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後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嚴重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類情況,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准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法律已經作出規定,實踐中,孩子較小的也存在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有利條件。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違反義務的後果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 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 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只能由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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