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限制有哪些
股東在一家公司享有權利,也會有相應的限制,公司法對股東權利作出了限制,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公司法對股東權利限制,歡迎大家閱讀!
對股東權利進行限制的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三》,對股東權利進行限制的前提條件是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實踐中主要是股東未按照章程規定的時間出資或者未全部出資,或者出資後抽逃全部或部分出資。
由於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分期出資,因此如果公司章程約定了某股東可以分期出資,在該股東按照約定時間繳納了首期出資後,儘管其仍有部分出資未繳納,該情形應不屬於《司法解釋三》規定的“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是指未按照章程約定的時間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章程允許的分期出資情形。
如果章程允許某股東分期出資,而又未對其全部出資前的股東權利作出限制,此時公司不應再根據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權利作出限制,否則該股東會決議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章程規定而被撤銷。當然,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各項權利,由於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具有約束力,此時公司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被允許分期出資的股東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限制應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為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三》,在對股東權利進行限制時,公司應當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為依據,不能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或者未經股東會決議,徑行決定限制某股東權利。
可被限制的股東權利內容
關於可以被限制的股東權利內容,《司法解釋三》提到了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這些股東權利大都具有財產權的性質。根據股東權利的性質,還有些股東權利如表決權、優先購買權等儘管不屬於財產權的性質,但是這些權利也是股東基於其享有的股權比例行使的權利,因此也應屬於可限制權利之列。
關於限制的程度,《司法解釋三》提到應進行合理限制,具體何為合理,要結合具體案情判斷。比如股東在繳付部分出資的情況下,公司對其全部股東權利予以限制,似可理解為不合理;如果對未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比例進行限制,應為合理限制。
濫用股東權利承擔的責任
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2、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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