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員有什麼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勞動保障監察也是一項行政執法活動,在行使勞動保障監察的權利時有注意什麼,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勞動保障監察有哪些權利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權利

  勞動保障監察員執行監察公務時,行使下列職權:

  1、依法進入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瞭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

  3、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對用人單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達勞動保障巡察詢問通知書;

  4、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用人單位招聘職工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的情況;

  4、企業遵守國家工資總額巨集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6、用人單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情況;

  7、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9、用人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0、用人單位遵守職工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1、用人單位遵守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險法規的情況;

  12、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13、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事項。

  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事項

  依照《條例》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髮生爭議的事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支付補償金,或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對經濟補償未達成協議,應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對此糾紛,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不予受理。

  2、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或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式辦理。如用工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就不能再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

  3、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事項。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例如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未採取衛生防護措施,應當由衛生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處罰。對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無權管轄。

  4、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經超過2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查處。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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