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的主要權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在跟團旅遊時,旅行社對我們負有責任,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旅遊者的主要權利包括哪些的內容,歡迎閱讀。

  旅遊者的主要權利

  ***一***知悉真情權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就包價旅遊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團最低人數、服務專案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行社責任減免資訊,以及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內容,要求旅行社作詳細說明,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遊行程開始前提供旅遊行程單。

  ***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遊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專案,以及旅行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專案的,旅遊者有權拒絕,也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專案的費用。

  ***三***合同轉讓權

  除旅行社有正當的拒絕理由外,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將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四***合同解除權

  包價旅遊合同訂立後,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旅遊者不同意組團社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旅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獲得扣除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的餘款。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專案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住宿經營者對實際經營者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六***受尊重權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資訊予以保密。

  ***七***安全保障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者有權要求為其提供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就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裝置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裝置、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八***救助請求權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遊者在***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九***協助返程請求權

  包價旅遊合同在旅遊行程中被解除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返程費用。

  ***十***投訴舉報權

  旅遊者發現旅遊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旅遊、工商、價格、交通、質監、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糾紛包括的內容

  1、遊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衝突。

  這類糾紛並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2、遊客在旅遊景點受到意外傷害。

  儘管旅遊單位也許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遊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以前發生在濟南野生動物園的猴子抓傷遊客一案,就以公園作出賠償而告終。

  3、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

  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專案,降低檔次:出發前說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髒又破的招待所;飯菜質量較差,而且吃不飽;對於景點安排只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鍾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

  4、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近幾年,旅遊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電腦、照相和攝像器材等產品上。

  遭遇旅遊糾紛的維權途徑

  1、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旅遊者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絡,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旅遊法》規定,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消費者在與旅遊經營者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等機構與旅遊公司進行調解解決。

  但是調解必須遵守自願和合法原則:

  ***1***自願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解工作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二是調解協議內容必須出自雙方自願。

  ***2***調解的合法原則主要指調解工作要以事實為根據,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正確地適用實體法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相沖突,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果需要向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消費者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在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主要的證據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侵權、違約的材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釋出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在旅遊時,消費者一般都會與旅遊公司簽訂旅遊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與旅遊公司達成協議,消費者可以憑藉仲裁條款及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可以持民事起訴書、旅遊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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