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代理權的濫用的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8日

  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在代理的過程中擅自違背的內容,作出有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濫用代理權的行為的內容。

  

  ⑴代理人有代理權。

  ⑵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為。

  ⑶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為準則。

  ⑷代理人的行為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備上述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⑴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為。應予禁止。

  ⑵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為。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這種行為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為。

  ⑶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為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通過代理人簽署合同注意的問題

  ***1***被代理人應對代理人進行必要的考察和監督,以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在通過合同相對方的代理人簽約時要考察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在代理的許可權內為法律行為,可要求其出示委託代理協議或向相對方確認其是否有代理權。

  ***3***出口信用保險所承保的是與特定買方信用相關的風險,賣方應為合同中的買方申請買方限額而不是為買方的代理申請限額,付款人和收貨人也應是合同中的買方。如果出運的買方不是限額獲得批准的買方,則賣方的損失將不在承保範圍內,會導致在出險時,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拒賠賣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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