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在現在的勞務派遣關係,用工單位要承擔很多責任,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義務的內容,歡迎閱讀。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這主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所規定的國家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職業教育法》《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等對此都有所規定。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勞動者所做的工作、該工作崗位的要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每月勞動報酬的數額以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等。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主要是與勞動有關的工資以外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主要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的工作崗位的要求、該工作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主要指根據用工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工資調整機制的要求,按時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進行調整;最穩妥的方式是,開始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就對派遣期限較長的被派遣勞動者增長工資的情況作出約定,以免在增長工資問題上產生爭議。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不能把應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再巧立名目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即構成違法。對用工單位再次派遣的行為,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工會舉報。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承擔義務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義務。

  勞務派遣的四大基本原則

  僱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僱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併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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