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減值準備減值準備的改進意見
減值準備是指資產的賬面餘額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應依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損的某些跡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種跡象,企業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正式估計。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減值準備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減值準備的簡介
1、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
2、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3、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長期投資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4、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5、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等固定資產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對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7、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8、委託貸款的委託貸款減值準備;
除了貨幣資金、應收票據、交易性金融資產、預付賬款、長期待攤費用等外的資產均計提了相應的減值準備。
減值準備的改進意見
1、計量模式的統一原則
對於不同的計量模式實際上可以統一起來,就不會顯得標準多,難掌握了。筆者認為,可借鑑國際會計準則的資產減值計量標準,形成統一規定,從而有利於今後制定我國獨立的資產減值準則。但這樣做,必須要計算現金流量淨現值,估計各現金流出、流入量及貼現率、使用期限等,這就對我國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的會計處理方法
新制度僅規定,在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但對計提減值準備後資產的結轉、攤銷、折舊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定。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對相應會計處理方法提出以下建議:
***1***存貨跌價準備的處理。對於已按單項計提了跌價準備的存貨在結轉生產成本時,應同時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這樣處理,反映了生產的實際成本,可據此考核生產部門的業績。賬務處理為借記“生產成本”、“存貨跌價準備”,貸記“原材料”等。
對於按類別或整體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結轉生產成本時跌價準備賬戶不作處理,待期末,一併調整入“製造費用”,再按企業成本核算辦法的規定,分配計入有關的成本核算物件,分錄為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貸“製造費用”。
***2***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新企業會計制度對於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這樣規定的:當無形資產因某種原因,“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而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時,則將減值計入“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可見,對無形資產的全額減值和部分減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兩種處理。 筆者認為,無形資產攤銷,屬於無形資產均衡減值,應列作“管理費用”科目。而無形資產部分減值和全部減值作相同處理,列作“營業外支出”比較妥當。這樣,可以與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規定一致起來,並將無形資產的減值與攤銷的會計處理區分開來。
***3***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記入投資收益,但有一點值得注意,在會計實務中,如果計提減值準備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資本公積準備專案時,計提的減值準備應先衝減資本公積準備專案,不足衝減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而並非全額記入投資收益。當長期投資的價值得以恢復,則應先計入投資收益,衝減以前計提數後的多餘部分恢復原衝抵的資本公積準備專案。
減值準備的存在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對八項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披露等內容做了規定。但在有些問題的處理上沒有給出明確統一的依據,使得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難度。其具體問題如下:
1、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時間未作統一規定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各項資產,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然而,對於“定期”會計制度沒有說明,這使企業在操作時有一定的隨意性,使企業之間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國際資產減值準則對計提時間則作了明確說明,規定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估計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此規定,避免了操作的隨意性,使不同企業具有可比性。
2、資產期末計價的計量模式
正因為各項資產期末計價均採用“孰低法”,由此便產生了各種資產準備賬戶。所不同的是,它們的計價方法選擇了不同的計量模式,現歸納如下:
計量模式 適用資產專案
***1***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短期投資
***2***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 存貨
***3***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4***委託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 委託貸款
***5*** 應收款項與估計可收回款項孰低法 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1***項中的市價是指在證券市場上掛牌的交易價格。對於***2***項中的“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後的金額。對於***3***、***4***項中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以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和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銷售淨價”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後的餘額。
從現行的會計制度和頒佈的準則內容來看,現有規定對有關資產減值計量模式缺乏統一的標準,因而可操作性差。現有準則中使用的計量基礎包括有:可變現淨值、可收回金額、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銷售淨價、市價等多個標準,在實際會計工作中難以掌握與運用。
3、減值準備後資產的使用及處理未作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制度規定:“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以及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以應收款項進行交換等,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但在實際操作時,存在如下問題,***1***計提了跌價準備的存貨結轉生產成本時,如何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2***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時,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如何處理;這些都直接影響著企業經營成果的計算考評,但在新制度中未予明確規定。
減值準備的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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