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和剽竊的區別
在很多關於新浪訴搜狐的報道中,“剽竊”和“抄襲”也是各家新聞媒體引用頻率最高的詞語。那麼,“剽竊”與“抄襲”的法律含義是什麼?二者有區別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剽竊與抄襲區別何在
著作權法將剽竊、抄襲同時並列規定為同一性質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幾乎將所有著作權術語作了立法解釋,唯獨對剽竊和抄襲這兩個重要的法律術語未作定義。
我們認為,立法上要麼認為剽竊與抄襲同義;要麼認為剽竊與抄襲異義,總之必須有個明確的解釋***選擇***。
為了在量上更精確地把握兩種侵權行為的區別,筆者更贊同立法上將剽竊和抄襲作區別解釋,即我們認為:
剽竊是指行為人以隱蔽的手段,將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當作自己作品發表的行為;抄襲是指行為人不適當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
兩者在侵權方式、侵權程度上都有區別,剽竊比抄襲更嚴重,情節嚴重的剽竊行為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剽竊”與“抄襲”的法律界定
有人認為,抄襲即赤裸裸地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動或稍作改動後拿來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而剽竊則須將他人文章改頭換面,喬裝打扮,刪節補充,竊其精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剽竊與抄襲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與區分。文化部1984年6月頒佈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指“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不論是全部發表還是部分發表,也不論是原樣發表還是刪節、修改後發表”的行為,應該認為是剽竊與抄襲行為,但該《條例》未對剽竊與抄襲加以區分。查商務印書館1999年新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抄襲是指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做自己的;剽竊是指抄襲竊取***別人的著作***。可見,剽竊與抄襲實際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可能也正是因為如此,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46條刪除了原《著作權法》第46條中的“抄襲”二字,將“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改為“剽竊他人作品的”。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
但不管怎麼說,剽竊***抄襲***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著作權法》明令禁止的侵權行為,其法律後果是新《著作權法》第46條所明確規定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抄襲和剽竊是怎樣界定的
一、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二、剽竊,指抄襲***別人的思想或言詞***;採用***創作出的產品***而不說出其來源。如:他的一本學術著作曾被厚顏無恥地剽竊,並以縮寫形式發行。
三、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和剽竊一般來說遵循三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這裡的範圍不僅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要從質上來確定;第三,引用是否標明出處。這裡所說的引用量,國外有些國家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不得超過1/4,有的則規定不超過1/3,有的規定引用部分不超過評價作品的1/10。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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