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合同還是臨時工?
臨時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這完全是兩個概念嘛。。臨時工是與僱傭方沒有建立固定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
非全日制是不一定按照法定的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工作。
臨時工和協議工有區別嗎?
區別很大,臨時工老闆可以讓你隨時走人,協議工還能享受公司工廠福利,臨時工沒有
全日制用工是什麼意思
全天上班,但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上班5天,每週上班不超過四十小時。
國有企業的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是什麼,正式工籤合同嗎
第一,現在只有正式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沒有你說的臨時工,正式工也就是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俗稱小時工,不用簽訂書面;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舉個例子“保姆”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下的不能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到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到三年的試用儲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總結一下,沒有臨時工說法;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對雙方權利的保障。
臨時協議、臨時勞動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我是這麼認為的 臨時協議一般是雙方或多方的意向書,屬於民事關係,比如畢業生與企業的就業意向書,可以約定違約金之類,而這在勞動合同法上是受限制的。
沒有臨時勞動合同這麼一說,自從勞動合同法頒發以來對勞動合同的種類做了規定,勞動者從用功之日起就建立勞動關係,可能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這種合同,就寫在一張A4紙上,就認為這是臨時的合同可以隨意改變,其實這個就認為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正式的就不多說了。
現在臨時工一般最多的可能是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勞動者,雙方可以口頭協定,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他的可能是僱傭合同,勞動法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臨時工的定義已經和以前不一樣了。
希望你對我的答案滿意
臨時工合同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凡日工作時間在八小時以上的勞動者,與正式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即同等休息權、同工同酬權、五險一金保障權等;若是小時工、以承攬一定工作任務換取勞動報酬的,則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臨時工合同問題
1.簽訂多長時間,這個由你們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得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是的.簽訂2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次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了.這裡有一點要提出,你有個概念搞錯了.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都是正式工,
都是享有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的.
3.不可以.簽訂臨時工協議這種東西,你就無法為他們上保險,萬一發生工傷事故
的話,你要承擔全部責任.而且08年之後,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現在叫"以
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是勞動合同.你無法規避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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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辦事,為別人負責,也是為自己單位負責.
計時工,兼職人員,臨時工分別簽訂什麼樣的合同或者協議?單位是否需要給繳納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動法》有對這一塊作出比較清晰的規定。
1.勞務派遣:臨時工;
2.非全日制用工:兼職人員;
3.合同制用工:計時工;
這幾項是法規有作出清晰規定的幾類用工形式,首先,你要搞清楚,單位與個人有直接關係,還是與中介公司關係,與個人有間接關係,再來作出判斷。
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臨時工,公司需要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不需要和個人另簽訂,至於繳納社會保險,一般視用人單位的工種等在《勞務派遣協議》里約定即可。
計時工?不知道在你單位是屬於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的。
非全日制概念:用工不超過4小時的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用繳納社會保險,因為非全日制工不用提前一個月辭工,為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崗位空缺,需要公司自行承擔。
如果是合同制的計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謝謝!
臨時工合同是否需要交納社保
沒有什麼臨時工的說法了。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說確屬臨時工,那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的名稱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或者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你就明白了。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