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公開是什麼意思?
免予公開 是什麼意思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屬不予公開範圍。另一方面,《條例》也明確,部門應對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並參與的信息,主動公開。
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1、屬於國家祕密的;
2、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洩露的;3、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5、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對於上述第2、3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您可以通過申請獲取。
對於上述第4、5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而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您也可以通過申請獲取。
問:政府機關為什麼需要免予公開部分政府信息
向紀委檢察機關反映
檢察院免於起訴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認為一犯罪比較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做出的不予起訴決定。
檢察院免於起訴是什麼意思
中國的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① 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⑤預備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後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將複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 (見不起訴)。1996年 3月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不再有免於起訴的規定。
什麼是免於起訴
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範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① 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⑤預備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製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後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將複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
管家婆資料免費公開是什麼意思啊!
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哪些是必須,哪些是例外
如何理解“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核心是要釐清哪些是不公開的“例外”情形。依據《條例》,我們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解讀。
第一個層次,便是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的範圍。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從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和諧性來說,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應當與國家祕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和商業祕密保護三方面的立法相協調、同步。
如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既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規範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又制定了《隱私權法》和《貿易祕密法》,明確政府在公開信息時,不得不正當地侵犯個人的隱私權和企業的商業利益。
日本在《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之外有《行政機關擁有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在政府信息公開時,對個人信息的公開僅限於兩種情形:一種是公開後對個人不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如獲得榮譽稱號、受到表彰等;另一種是不公開對公共利益會造成危害的信息。
但中國的立法現狀,顯然還未實現完整性與和諧性:
一是已有計劃但還未制定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二是尚無制定《商業祕密保護法》的立法計劃;
三是政府信息公開還只是行政法規,未上升為法律,與其他幾部法律之間的法律位階不對等,影響其法的效力。
我國實踐中,上述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還遇到下列實施難點:
一是國家祕密與工作祕密的關係。因為國家祕密在《國家祕密保護法》中有明確界定,而在地方工作中,還涉及不屬於國家祕密但屬於工作祕密的情形,是否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曾考慮明確工作祕密也列為不予公開的範圍,但又擔心在實踐中會被濫用,最後未作表述,讓地方參照國家祕密執行,具體操作難免法律風險。
二是商業祕密的界定問題。因為商業祕密的界定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裡的表述:“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屬於經濟法調整範疇,已超出了行政法的範疇,不少行政機關認為超出了其業務能力,客觀上影響了該不予公開情形的實施。
三是個人隱私的界定問題。個人隱私更是個民法概念,也超出了行政法的範疇,行政機關普遍認為,由其來認定個人隱私,不僅超出了其能力範疇,且法律風險很大。
根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編寫的《通往法治政府之路(2010—2012年研究報告集)》,2012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0.7%的被調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人員認為,個人隱私、商業祕密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應由誰來認定及如何認定難以把握,是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惑。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鑑日本和英美等國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做法,即不以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為不予公開的標準,而是對可能涉及商業祕密、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都列入不予公開的範圍。
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將個人信息、團體信息列入不公開信息的範圍,朱芒教授研究指出,“與個人相關的信息”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可包括個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狀況以及其他一切與該個人有關的信息。美國《信息自由法》中豁免公開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醫療信息與類似的信息”,個人信息與醫療信息的含義比較清晰,但“類似的信息”含義較為模糊。
1982年之前,對“類似的信息”的解釋比較狹窄。在1982年“美國國務院訴《華盛頓郵報》”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採取從寬解釋,認為所有“適用於特定個人”的信息都適用於本類例外。英國《信息公開法》也將“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信息”列入不公開的範圍。
筆者因此建議,立法修改時,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情形,表述為:
“ 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可能不當影響其市場競爭力的其他財務信息、商......
我收到檢察院的來信說處罰結果是"免予公訴",這是什麼意思
免於起訴不是像樓上幾位說的那麼簡單的,免於起訴分為三種情況:
1,法定不起訴。刑訴法15規定了6種情況,比如被告人死亡,被告人沒有犯罪,罪行已過訴訟時效等等。
2,酌定不起訴,又叫可以不起訴或微罪不起訴。這個是根據犯罪情節來判斷的,犯罪情節比較輕,沒必要用刑罰來處罰的話,檢察院也會不起訴。也就是說,檢察院認定你犯罪了,但是覺得沒必要處罰你。
3,證據不足不起訴。這個是檢察院認定你犯罪,且覺得有必要起訴你給與刑罰處罰,但是因為證據不夠,或者不能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那麼檢察院也會不起訴你。但是這種情況跟上面兩種不一樣,並不意味著你沒事了,檢察院可以讓公安繼續尋找證據,如果有新證據的話,是隨時會起訴你的。
紀委調查後移交檢察院免予起訴是什麼意思?
紀委認為涉嫌違法,檢察院調查認為不違法,或者情節輕微,可以不予起訴,但是還是要給予黨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