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是什麼意思?
法條競合怎麼處理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能不能用通俗的方法解釋一下什麼是“法條競合”
有個法條規定了這種犯罪,還有其他法條也規定了這種犯罪就是競合了。比如說你造假藥,即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觸犯了生產銷售假藥罪,那就是法條競合了
競合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的競合,是指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規範,根據被觸犯的不同法律規範的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出租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發生了車禍,這個時候乘客既可以依據客運合同關係提起違約之訴,矗可提起侵權之訴,這種請求權的競合情況下,乘客只能擇一而行。
法律上的包容競合是什麼意思
法條競合犯包括且僅包括包容競合犯和交叉競合犯兩種。法條競合的實質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犯罪構成之間、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僅僅因為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是法條競合的法條適用原則。
法條競合的介紹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法條競合適用什麼原則?
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應依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分別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
刑法中的“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有什麼區別?
想象競合犯,也稱想象的數罪、觀念的數罪、一行為數罪,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如對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使之受輕傷的,同時觸犯了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罪。即貌似數罪,實為一罪,擇一重罪處罰。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內容有重合或交叉關係的法律條文。換言之,一個犯罪行為之所以觸犯數法條是立法技術上的原因造成的,與犯罪形態無關,純屬法律適用問題。如《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與第266條的詐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與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對法條競合犯,一般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選擇適用的法條,但法有特別規定的例外。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在理論上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在適用上也有交叉的現象。
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
想像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的情況”。 從犯罪形態角度講,想像競合“是指實施了一個行為而觸犯了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具有兩個特徵:(1)只有一個行為。這行為在被評價前一般是指根據自然的和社會觀念上的行為;在評價時,則是指構成要件上的行為,具有法律性。(2)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一行為在外觀上或形式上同時符合數個犯罪的特徵,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中實質上符合數個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犯罪的情況。
法條競合 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法條競合的特點可細分為四個方面,(1)實施了一個行為。這個場為以行為的自然狀態終結為標準,不包括“發展犯”。 (2)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有可能適用數個刑法條文;(3)數個構成要件相互間具有邏輯上的包容關係;(4)實際上只選擇一個犯罪構成,排除其他構成要件(條文)的適用。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二者犯罪行為觸犯的罪的數量不同。法條競合犯是在對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過程中,相同的行為階段所實現的犯罪競合,因而法條競合犯只有單一的有刑法意義的行為。想象競合犯是侵犯多個法益的行為競合於外觀同一的自然行為,因而想象競合犯蘊涵了多個具有刑法意義的行為。
2.二者觸犯的犯罪構成的客體不同。法條競合犯所實現的多個犯罪構成,法條競合犯是在對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過程中實現了多個犯罪構成,其客體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所實現的多個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是侵犯多個法益的行為競合於同一身體活動,多個行為各自實現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其客體不具有重合性。因而此多個犯罪構成所保護的客體,起碼有一個客體是重合的。
3.二者的罪數本質不同。由於法條競合犯的多個犯罪構成保護的是同一客體,法條競合犯觸犯的多個犯罪構成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礎,因而屬於一罪的類型。由於想象競合犯的多個犯罪構成保護的是不同的客體,每個犯罪構成的危害性基礎都是不同的,因而應當貫徹全面評價原則,所有觸犯的犯罪構成都應當全部適用。
法條競合的具體例子?
如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條競合的特徵
法條競合與法規競合、法律競合三個稱謂之間,有時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有時是在相區別的意義上使用的(注:在不同意義上使用者,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條競合是指刑事法律規範內容的表現形式的競合,而法律競合是指刑事法律規範內容即犯罪構成及其法定製裁的競合。〔1〕筆者認為,是否在同一意義上使用這幾個稱謂不很重要,關鍵的是首先要明確,在罪數論或競合論(注:在中國刑法理論上,一般無“法條競合犯”的稱謂,而只有“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法律競合)的概念。這是因為,中國刑法學者普遍認為,法條競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條文(款)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在內涵外延上有重合交叉關係的一個概念,說明的是刑法分則體系的某種特殊結構,法條競合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但正如有的學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態都是一種法律現象,最終都要涉及適用法條定罪量刑的問題,法條競合犯說明實際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具體觸犯相互競合的法條,是從動態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則內部條文的實際聯繫(姜偉.犯罪形態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P402-403)。因此,“法條競合犯”範疇的提出具有積極意義,在罪數形態中研究法條競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中所要研究的是不同法條之間的競合問題,其研究對象不包括數個法律或法規的競合。至於不同法條是否在同一個刑事法律之中,在所不問。當然,比較而言,在罪數論中使用“法條競合”一詞比使用“法規競合”、“法律競合”更為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