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簽字是什麼意思?
辦不動產證時,問卷調查還簽字是什麼意思
確認是你本人提供的信息並且信息不會有違你的意願啊,比如你是來辦理買賣的,原來權利人是你們夫妻雙方,現在要賣給誰等等信息,這些肯定需要得到你的確認呀,不然萬一給你辦錯了怎麼辦。
領取房產證前到房管局簽名是什麼意思?
你到銀行領取房產證,因為你是貸款買房的嘛,然後到房管局簽名,證明房子已經是你的了,應該是這樣,詳細請諮詢銀行或房管局的人員
貸款買房銀行通過,去房產簽字是什麼意思?我都需要籤哪些合同?
銀行通過的話,你需要到售樓的地方,簽署購房合同(正式)
雙方離婚,男方要求女方不動產簽字是什麼意思
夫妻離婚,房子是男方單位分的,離婚協議上明確規定房子歸男方,現在男方把房子買掉,需要女方簽字嗎離婚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需要賣方簽字嗎?
一、如果是一手房買賣,不動產登記申請書需要房地產開發商蓋單位公章和企業法人印章,不需要簽字的,如果是二手房買賣,不動產登記申請書需要賣方在義務人的位置簽字的。
二、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三、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房產證上簽字有何意義
房屋登記由申請人申請才能啟動,而只有與房屋物權有關聯的當事人才有資格提出申請,申請人要提供法定的申請材料,並簽字確認。這是申請人的權利,更是法律賦予物權登記的公信力。
不動產登記後進行交易時需厲害關係人簽字嗎?
你指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的法定的共有人吧!例如房產,若為婚後購買,則房產證上無論寫的是哪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都擁有一部分所有權(另有約定的例外)。所以在處理房產時,需要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也就是說最好以書面形式確立利害關係人認同交易,否則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希望採納!
房產證登記的時候男方不讓女方簽字是什麼意思
說明房產登記簿上不打算寫女方的名字,建議你留一手,寫上你的名字,以防萬一,現在這社會,發展很快,變化很快,人心難測。採納吧。
房屋買賣夫妻是不是要雙方都簽字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但這裡“共有人”的含義是什麼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麼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於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
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於無效。總之,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依據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不動產證一定要夫妻兩人現場簽字嗎,一人不能辦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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